以技术入股形式签订的合同。

法律分析:1。入股专利技术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专利已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仍在专利有效期内;第二,以专利技术入股的人必须是该专利的合法权利人。2.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专利所有权入股、专利许可权入股、专利申请权入股,也视为专利技术入股,固定价格。上述三种出资方式都是合法可行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在处理一些问题上,如专利独占许可权的评估定价、出资义务的完成等,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因此后两种方式在实践中很少使用。在签订投资协议时,最好明确专利技术作为股份的形式。为了减少纠纷,专利所有权应该是首选。3.以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应考虑明确技术资料和权利的转让、专利权人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以及各方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4.要成为拥有专利所有权的股东,必须完成以下出资程序,才算出资无误。首先,必须评估专利的价值。专利所有权的评估和定价虽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可以由专业的评估师根据技术含量、生命周期、周期所处的生命阶段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根据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和公告,工商登记机关根据专利权转让的程序确定以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完成出资的义务。5、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和专利权的时效性。由于专利局文件保管的限制和疏忽,有可能对一项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另外,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实质审查,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物权的属性,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因此,在签署协议前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检索,并在合同中约定专利被宣告无效或权利终止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以技术入股的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股东不参与联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联营企业或者联营方同意以担保条款的形式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