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费的支付和减免
1.缴纳申请费的方法
申请费和其他费用可以亲自或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缴纳,缴纳的费用金额为:
申请费:900元。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500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500元。
印刷费50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授权时获得报酬。
附加费(一)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包括附图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按照每页50元缴纳申请费附加费,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缴纳申请费附加费100元。
(二)专利申请有10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11项开始,每项权利要求缴纳申请附加费150元。
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申请费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可以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出申请费。汇款时,应当在汇款单或第四联汇款单的附言栏后粘贴缴款单,并在缴款单上注明专利申请号、申请人姓名、费用名称和各种金额。未注明申请号和/或费用名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申请费通过银行以电子联行(卫星传输)方式汇出的,要求银行在费用用途栏注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申请人没有明确要求的,银行一般不会填写),但银行根据电报收取专项费用;如果未指定申请编号和/或费用名称,则视为未完成付款程序。
银行汇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北太平庄支行。
账户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账号:0200010009014400518。
邮局汇款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
收款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2.支付申请费的时间到了
如果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提交申请文件,您可以在收到受理通知后当场缴纳申请费。
申请文件邮寄到专利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受理和缴纳通知书后缴纳申请费。但是,申请费的缴纳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申请费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3.付款日期的确定
如果申请费或其他费用是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缴纳的,则交费日为缴费日。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汇款,汇款方式符合上述1的,以银行或邮局的汇款日期为缴费日期。但是,自汇款之日起至专利局收到之日止超过15日的,以专利局收到之日为缴费日,但邮局或者银行出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据的除外。不允许电汇,否则将被视为未办理付款单。
4.申请费金额
(1)申请费:发明专利900元,实用新型专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500元。
(2)打印费:发明专利申请费除基本申请费外,还包括文件打印费5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需要支付出版印刷费。
(3)附加费:
(I)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在内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按每页50元缴纳申请费附加费,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缴纳100元附加费。
(二)专利申请有10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11项开始,每项权利要求缴纳申请附加费150元。
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也是申请费的一部分,因此缴纳出版物印刷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的期限和要求以及逾期处理与申请费相同。
(4)优先权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后2个月内按照要求的优先权项目数缴纳优先权费。逾期未缴纳优先权费的,视为未提交。
5.付款错误的纠正
通过邮局或银行汇款的专利费用,应在收到我局开具的费用发票后,及时核对发票上所列的专利申请号、费用名称、金额和汇款日期。发现错误的,应当在7日内向专利局陈述意见,说明错误的原因和正确的数据。陈述意见时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意见陈述书)。错误责任属于申请人的,缴费日期为提出意见陈述书之日,责任属于专利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并经专利局核实),缴费日期为原费用汇出之日。
向专利情况缴纳费用者,应在专利局开具发票后,核对发票所列各项。如果发现有错误,应当要求专利局当场更正。如无误,应在发票付款人栏签名。
6.不支付或全额支付申请费的后果
申请人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未缴纳申请费(包括文件印刷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的,其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虽已缴纳申请费,但手续不当,如缴费单所列项目不全或不正确,或未附缴费单,导致缴费中止或退还的,将视为未缴,专利局按未缴申请费处理。
7.申请费和其他费用的减少
申请缴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免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和专利被批准后前三年的年费。其他支出不能缓。
如果提出申请并要求减免费用,在申请获得批准后,上述五项费用可以一并减免。申请后,请求延期者只能请求延期除申请费外的其他四项尚未开始缴纳的费用。除申请费外,其他减缓费用应当在缴费期限届满前两个月提出。
减轻请求应当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用于统一费用减轻请求。个人应填写下一年的收入,如果有多个申请人,则填写每个人的收入。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证明。
单位要求缓交的,应说明理由(企业还应说明盈亏情况),并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减费请求应当经专利局审查批准。个人申请最高审批将放缓85%,两人以上或单位申请最高审批将放缓70%。如果提出减轻请求,可以按照批准的减轻金额进行支付(个人15%,单位或两人以上3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不同意的,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不足部分。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从其发明创造中获得经济利益或者其他收入后,应当支付减轻费用。
8.退还
申请人多缴、错缴或者重缴专利费用的,应当自缴费之日起一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核实后退还。超过一年后提交的,一般不予退还。
申请人已经缴纳了某个项目的费用,但实际上该项目尚未开始,也可以要求退款,但申请费不予退还。例如,在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后,申请人在实质审查前撤回申请或者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可以请求返还实质审查请求费,此后,申请人在实质审查前撤回申请或者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可以请求返还实际审查费。但是,因申请费缴纳不足而视为撤回申请的,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部分申请费。因为申请程序已经从受理开始,在申请被受理后,也取得作为外国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基础的权利和其他权利,当申请被视为撤回时,申请程序结束。
办理各种没有期限要求的手续。视为未提出手续的,除项目变更备案费外,其他费用均可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