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申请积分落户遇到了哪些问题?

1.居住证积分有什么政策依据?

答: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府发〔2015〕39号)第三条规定,居住证是中国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生活,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在居住地参与社会事务,通过积分申请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第二十九条规定,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并根据指标总分值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排名,从而量化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的条件。

二、居住证积分指标和分值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2065 438+08]26号),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将各项指标的分值累加到累计总积分中。根据年度总人口指标,按排名确定入户积分。市发改委根据全市人口总量、就业需求和公共* * *资源承载能力,负责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指标计划,每年3月31前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并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4大类15个指标,每个指标的累计总和为最终分值。具体情况是:

第一类是基础分。包括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能水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和在津连续居住等,体现了鼓励年轻适用、稳定就业、稳定居住、较高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的外来人员落户的原则。

第二类是指导分。包括职业(工种)和落户区域,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专业人才落户,对中心城市周边地区落户起到引导作用。为满足本市相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优先向紧缺行业倾斜,根据《天津市职业培训费用目录》和市场需求情况,对外来从业人员的紧缺程度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指导分值。同时,为缓解中心城区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吉州区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引导积分。

第三类是加分。包括纳税、婚姻状况、知识产权、奖励和荣誉称号、退役军人指标等。主要目的是鼓励近三年内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配偶在本市就业、获得国家级奖励和荣誉称号、拥有有效中国发明专利,或在退役军人服役期间立功的人员,设置一定的加分。

第四类是负积分。包括守法诚信减分指数。是指五年内提供虚假信息申请积分,五年内有犯罪记录,有逾期信用记录的扣分。

3.居住证持有人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请积分?

答:居住证持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积分:

(一)具有中国境内合法有效的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居住证;

(三)在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就业(或在津投资开办企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满一年是指:对于上半年申请的,65438+上一年2月31日期前12个月;如果在下半年提出申请,则在当年6月30日前十二个月。不间断期间,逾期,个人窗口缴费等。,应用仍处于正常支付状态。

(四)在天津市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包括:私有产权房、军产房、公房、公寓等经公安部门认定具有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房屋;用人单位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数(申报指导分数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调整,以现行公告为准)。

四、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申报,参考哪些用人单位?

答:积分申请应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地的用人单位申报。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申请积分时应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需要落户集体户口,应该在哪里申请积分?

答:需要在集体户口落户的,由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含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大型用工企事业单位和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负责申报。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所属单位)通过网上报名、登记信息、评价指导评分等方式提出申请后,按预定送达时间提交至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其他区县设立的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受理点。

6.异地就业,缴纳社会保险,可以申请积分吗?

答: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聘用的职工,在异地就业并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得在天津市申请积分。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社会保险异地缴纳等信息,积分窗口据实核实。隐瞒缴纳社会保险等信息申报积分入户的,视为提交虚假信息。

7.任免的相关规定?

答:预约成功后,雇主应在预约日期提交文件。每期可以预约两次;如无法在预约日期送达,应在前一天24: 00前取消预约。取消预约后,可以在当期受理日期内进行第二次预约,第二次预约为当期最终预约。

8.预约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受理期内,每天的预约数据其实是设定了一个上限的。每日预约人数以现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栏目》发布的通知为准。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预约申请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窗口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窗口,你要提交单位材料和个人材料两部分,以当期公布的材料清单为准。

十、代理单位提供的必要材料包括:

(a)由积分联络处系统自动生成的预订凭证;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四)申请人个人收入全额申报明细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七)劳务派遣许可证和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XI。代理人提供的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相对应的个人材料,包括积分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表或考试资格审核表(登记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奖励和荣誉称号、配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退伍军人立功证明等,具体如下:

(一)职称证书及评定表或资格审查表(登记表):

1.根据本人情况提交以下职称证书、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省部级人力资源(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3.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专业水平证书;

4.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由国家组织考试,资格标准由国家制定的,对应中级职称;

5.通过评审或鉴定获得职称的,提供加盖本单位人力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复印件;

6.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称和职业资格的,提供加盖本单位人力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考试资格审核表复印件。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提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申请人为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实无误的,按照大专学历确定积分。

(四)奖励和荣誉称号:

提交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获得表彰奖励的决定(通知)等文件复印件;

(5)退伍军人:

在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立功(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个人奖励登记表(报告单)复印件;(3)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6)婚姻状况:

积分申请人配偶在天津就业并依法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满两年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

十二、如何整合社会保险?

答: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缴费不满60个月的,最高年积12分;缴费满60个月的,自满60个月的次月起,最高年积18分,保险单独计分。申请人积分时社会保险缴纳不满一整年的,可根据保险积分计算积分,当月后再累计。

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予计算积分。积分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入积分,但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职称的人员除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截止日期为65438+上一年度2月31,补缴截止日期为当年6月30日。

十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分什么?

答:申请人申请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积分的,申请人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类别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和本人现任工作职责一致的,积分予以确认。

其中,近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并持有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技师、高级技师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类别与其所在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和现任岗位职责一致的申请人,予以相应积分确认。

最近12个月是指社会保险积分确认的最近12个月。

十四、职业资格证书异地分的规定?

答:提交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外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审核表》,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复审形式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审核合格的,进行积分确认;未按要求参加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予确认积分。

十五、短缺职业(工种)分?

答:申请人申请职业(工种)短缺学位点的,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注明的职业(工种)名称应当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当年公布的《职业市场需求与培训成本目录》中的职业(工种)名称一致,并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本人现任工作岗位职责一致。

申请职业(工种)短缺学位点的用人单位,其主营业务应与目录中规定的职业(工种)相应行业一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依据。

申请人本人提供岗位承诺书,用人单位提供岗位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积分窗口据实核实。核实后,可以根据相应的短缺程度进行积分确认。不提供上述材料的,职业(工种)缺分不予确认。

受理申请之日未公布当年天津市就业市场需求及培训费用目录的,以上一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十六、申请职业资格证书不足职业(工种)分依据营业执照审批时间标准?

答:居住证积分申请过程中,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职业(工种)积分的营业执照审批时间,上半年申请的,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65438+2月31;下半年申请,截止日期为当年6月30日。

17.有效职业资格目录的范围是什么?

答:10月2018 1日起,不再计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7]68号)规定以外的职业资格。

18.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计分规定?

答:

(一)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二)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待遇的;

(三)获得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部委授予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4)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

(五)获得中国技能大奖、全国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6)获得天津市技能大师称号;

上述(一)、(二)、(三)项奖励或荣誉称号是参加工作后获得的。

十九、如何确定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

答:法定退休年龄以实际提交材料的时间为准。

二十、如何理解“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积分不予落户”?

答:

(1)不具有法定户籍身份的人员(即无户籍人员和公民身份号码重复或错误的人员);

(二)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在办理居住证或者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因犯罪被判刑,正在服刑期间的。

上述行为是指申请人在当期办理居住证或积分入户过程中的行为。

二十一、积分申报的受理时间和截止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可登录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栏目网站,在6月至4月、7月至6月进行申领。

二十二、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如何申诉?

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持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审核申报表》向积分窗口提出审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十三、如何确定积分排名?如何确定入户人员?

答:首先,从高到低排列申请人的分数。分数相同的,在本市居住证或者暂住证上登记较早的,较高的仍然相同。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发改委公布的年度总人口指标和积分排名,由积分联络处系统自动生成积分,于每年6月和65438+2月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网站公布。

二十四、规定用人单位为本单位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答: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申请人当期申请资格,用人单位自下一期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

二十五、取得落户资格的积分申请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积分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调查机制,对通过积分落户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