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转让业务规则或指引。

知识产权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意见》精神,规范知识产权交易,保护知识产权交易,充分有效配置知识产权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本市知识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知识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2)优化资源配置;

(3)自愿、平等、有偿;

(4)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交易主体和范围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交易主体是指委托证券交易所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1)转让方:

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质权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依法享有与知识产权相关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受让方

有权申请购买,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知识产权质押特定项目受让条件,并已办理交易手续等必要手续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交易标的是指证券交易所委托的注册商标权、转让权和著作权(版权)。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六条根据交易标的的性质和竞买人的数量,可以采取以下六种方式进行交易:

(一)协议转让;

(2)电子投标;

(3)一次性报价;

(4)综合评估招标法;

(五)招标或者拍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交易流程

第七条知识产权交易项目应当按照申请登记、重新评估权属、审核挂牌、信息发布、公开竞价、签订合同、交易验证、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等程序进行。

第一步:申请登记,重新评估权利。

第八条注册申请

(一)委托证券交易所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应当填写《转让方登记表》。

(二)委托证券交易所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受让方,应当填写受让方登记表。

(三)交易主体应当真实、完整地填写相关表格。

1.交易主体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可靠、合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交易主体应同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

3.交易主体出具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转让知识产权证书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确认和重估

上市项目的确认和重估应由证券交易所接受。

第二步:查看列表并发布信息。

第10条审查和上市

审查内容:

1.登记表中所有项目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2.证明材料的品种、数量和格式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3.知识产权证书真实有效。包括:

1)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的知识产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承认和保护。

2)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的有效剩余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加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4个月。

3)知识产权人已按时足额缴纳年度知识产权费。

4)知识产权人已书面承诺,在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前,不会放弃其知识产权。

4.项目的纸质资料与电子资料一致。

5.对于银行提供的支持知识产权质押的项目,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未偿还贷款的,上市前需要证券交易所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重新确认和评估。

6、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所提交项目材料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涉及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或安全利益等。

7.证券交易所应当与委托交易的交易主体进行沟通,确保其提交的材料符合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要求。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予以备案,保存处置记录,并出具相关说明。

8.将挂牌项目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归档,按照项目类别对挂牌项目进行编号,启动挂牌程序。

9.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交易主体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核,并发出批准上市或者不批准上市的通知。

第十一条上市和信息发布

SEHK将上市要求的完整信息输入SEHK内部交易系统,并以下列方式公开发布:

1,网站推广;

2.组织各种贸易促进会议;

3、新闻媒体推广;

4.证券交易所内部网络定向发布;

6.其他方式。

第三步:组织交易,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竞价交易

(一)交易主体可以根据上市交易的项目信息进行考察、调研、咨询、论证和意向性谈判。

(二)SEHK根据知识产权上市交易的特点,确定交易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交易认证

(1)合同的签署

交易主体就交易的实质性条件达成一致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知识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主体在交易合同上签字盖章后,证券交易所将发出交易确认通知,对交易进行备案。

(二)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交易对象;

2.交易主体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3.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4.违约责任;

5、合同争议的解决;

6.签署日期;

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知识产权交易合同》一式三份,交易双方各执一份,证券交易所备案一份。

(3)交易验证

1,交易主体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2.交易的标的;

3.交易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4.签署日期;

5.证券交易所交易合同的备案号。

第四步:结算交割,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结算交割和变更登记

证券交易所负责场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的统一结算,并监督、协助交易主体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参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标准。

第五章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争端解决

因交易活动发生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调解;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举行听证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违法处理

证券交易所交易当事人和为交易提供相关凭证和资料的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则造成损失的,违反本规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交易,涉及本细则规定的,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SEHK负责解释。本规则实施期间,SEHK可发布相关补充规则,补充规则与本交易规则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