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的程序是什么?听觉和听觉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我国对于法院的庭前听证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则。《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二款规定:“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

二、听觉与听觉的区别:

庭审程序一般在案件的执行阶段。因为有执行异议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案件有异议,法院执行部门会通知各方当事人参加听证。它不同于审判程序中的听证。听证一般解决的是执行的程序问题,而审判程序中的听证涉及的是诉权或实体权利。

听证程序本质上是第三方主持下的争端解决程序,因此与审判程序有很多共同点。需要在中立的第三方下维持争议双方平等对抗的格局,具备程序正义的基本要素。

同时,审前听证发生在正式审判前的准备阶段,承担着为审判服务的职能,是整个刑事诉讼的核心;审前听证程序解决的是程序性争议,不如审判阶段处理的定罪量刑等实体性争议重要,因此其程序比审判更为简化和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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