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获得批准前,将申请号作为专利号印刷并宣传在产品包装上,是否违法?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该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提出后、授权前,申请人不得因未取得专利权而在其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申请号为专利号。同时,我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涉及专利产品、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已取得专利权。禁止利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被终止、撤销或者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主发布违反本法规定的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