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成就
(1)地质成果概述
地质成果是指地质勘查单位在中国境内通过合法的勘查活动取得的进一步勘查、开发和利用的勘查成果,以及相应的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它既不同于实物资产,也不同于无形资产,是一种与自然矿床(矿体)、探矿权采矿权等资源性资产密切相关的知识和信息资产。
(2)地质成果分类
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它们可分为:
1.矿产勘探报告
矿产勘查报告是指以文字、图、表等形式表示的阶段性勘查报告或最终勘查报告。,是按照地质勘查程序,运用地质科学理论和各种技术方法和手段,对特定区域或成矿带或已知矿产区的客观地质体进行调查而获得的。根据地质工作阶段(或工作程度),分为:
(1)地质调查成果,包括固体矿产调查报告;石油和海洋地质的初勘、普查和普查报告;比例尺为1 ∶ 20万小于1 ∶ 20万的水文地质调查报告(不含区域调查);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调查及调查报告。
(2)地质详查报告,包括固体矿产详查报告;详细的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石油和海洋地质详细调查报告。
(3)地质勘探成果,包括固体矿产地质勘探报告;石油和海洋地质的初步勘探、详细勘探、早期开发和油气田开发的地质报告;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2.宝贵的勘探数据
有价值的勘探资料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勘探资料:
(1)以地质勘查成果登记为基础,对某一矿区地质条件最早的独立描述,可以作为矿区发现权的证据。
(二)对其他地质找矿成果取得重大突破不可缺少的前期成果。
(3)通过一些勘探手段获得的有价值的数据。
(4)可以作为勘查登记的唯一依据。
3.物理结果
实物成果是指地质勘探单位在地质勘探过程中取得的可以单独评价和核算的实物成果,包括:
(1)新发现的矿藏(点)和水源;
(2)工业油气井(探井);
(3)勘探-生产与扩孔水文完井相结合。
地质成果可分为:
(1)地质成果归地勘单位所有,是指地勘单位使用自筹资金(包括主管部门投入的资金)进行地质勘查并依法取得矿权的地质成果。
(二)国家地质成果是指地质勘查单位使用国家预算资金(含中央和省级预算)进行地质勘查取得的地质成果,其矿权属于国家。
在现行会计制度中,将地质成果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这主要是从地质成果具有无形资产的一些特征来考虑的:①地质勘查单位主要承担国家预算内的地质勘查工作,取得的地质成果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地质勘查单位不存在将地质成果作为资产入账的问题。地勘单位承担的社会地质勘查工作,既是地质成果交换的地质项目,又是劳动合同关系,不涉及地质成果入账问题。(二)地勘单位自行完成的地质成果,以对外转让或投资为基础。它既是国家对地勘单位的追加投资,也是地勘单位经批准对外转让或投资的资产转让行为。因此,地质成果必须作为资产入账。(3)用于转让或投资的地质成果不同于通过购买或自行开发取得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前者是转让,后者是持有。④地质成果实际上是地勘单位的工作成果,类似于企业的产成品,属于存货范畴。由于上述原因,现行制度将地质成果作为地勘单位的特殊产品核算是合适的,既不否认地质成果的无形资产,也不与财务制度构成矛盾;同时也便于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范围保持一致。
第二,地质成果的估价
(一)地质成果的估价
地质成果价值评估是指地质成果记录价值的确定。地勘单位所有的地质成果并不都进行计价和核算,只有用于自行开发、转让或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地质成果才进行计价和核算。即地勘单位自筹资金勘查取得的地质成果和经批准对外转让或投资的国家地质成果应作为资产核算。因为地勘单位的地质成果主要用于自行开发、对外转让和投资;地勘单位经授权对外转让或投资时,使用国家预算资金取得的成果,既是国家对地勘单位的投资,也是国家对地质成果所有权的转移,应作为资产核算。
地勘单位的地质成果一般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地质成果实际成本是指取得地质成果过程中实际勘查、申请登记和取得探矿权、优先采矿权的总成本。根据它们的不同来源,可以作如下处理:
(1)地勘单位使用自筹资金自行勘查的,按照其地质项目总造价和申请登记时发生的费用计价入账。
(2)地勘单位购买的地质成果,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即购买价款和交易中发生的税费进行核算。
(三)地勘单位上报的国家地质成果,经国家批准作为资产对外投资或转让的,应按评估价值或约定估价入账。
(2)记录地质成果的时间
地勘单位应作为资产核算,其核算时间也不同:
(1)经地勘单位批准转让和对外投资的国家地质成果,在转让、投资行为成立和产权转移时,按照评估价值或约定价格计价入账;通常以备忘录的形式登记和反映。
(2)购入的地质成果,在取得产权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加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计价入账。
(三)地勘单位所有的地质成果,经申请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按实际成本入账。
三、地质成果的会计处理
(一)学科设置
地质勘查单位应设立“地质成果”科目进行核算。本科目借方登记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地质成果增加,贷方登记地质成果转让和投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地质成果余额。
(二)获取地质成果
(1)自筹资金取得的地质成果。地质勘探单位通过自筹资金取得的地质成果,应先归集到“地质勘探生产”科目,待地质项目验收合格,报告归档后,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地质勘探生产”科目。
(2)国家认可的地质成果。地勘单位对外投资或转让申报的国家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已由国家预算作为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支出予以核销。因此,地勘单位在接受国家授权时,应重新评估确认地质成果的价值,并将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地质成果的入账价值。确认批准时,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
(3)购买的地质成果。地勘单位购买的地质成果,应当按照交易中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发生的税费入账。会计处理是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地质成果的转让
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成果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依法取得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地质勘查成果有偿转让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为基础,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确定。由于地勘单位的地质成果转让方式不同,转让收入的确定和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同。
(1)地勘单位以拍卖、出售等方式转让自有地质成果。在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照实际收取的转让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记“营业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同时,根据地质成果的账面价值,结转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借记“营业成本——地质成果转让成本”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交易费用和已付税金,借记“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2)地勘单位经批准有偿转让国家地质成果的,应当在地质成果正式移交受让方验收签证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因为国家地质成果资料转让实现的收入,必须扣除国家预算拨款(作为国家基金)已经核销的实际成本,剩余部分可以作为营业收入处理;如无盈余或转让价格低于实际成本,应全额转入国家基金。因此,其会计处理不同于转让自有地质成果。地质成果入账并计算差额(净收入)时,借记“地质成果”,贷记“国家基金”和“营业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支付交易费用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转让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低于实际成本的,可以按照转让价格全额转入国家基金。
(4)地质成果的长期投资
1.账户设置和核算方法
地勘单位以自有或国家地质成果作为投资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或折价入股,或投资于多种经营企业,应在“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核算内容应包括地质成果的投资、收益和回收。视其对被投资单位有无实际控制权而定,有实际控制权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反之,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2.成本法下对外投资地质成果的会计处理。
(1)地质成果投资核算
(1)以自有地质成果投资,按合同价格或协议确定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当合同价或协议价大于地质成果的账面价值时,按合同价借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地质成果”科目,按合同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地质勘探开发基金”科目;当合同或协议价款小于地质成果的账面价值时,按合同价款借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差额借记“地质勘探开发基金”科目,按地质成果的账面价值贷记“地质成果”科目。
(2)投资国家地质成果,按评估确认价格,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同时,借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贷记“地质成果”。
(2)地质成果投资收益的核算
地勘单位长期投资地质成果取得的收入主要是联营单位分配的利润收入或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利。这两部分收入与其他长期投资收入一样,在“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到合营企业分配的利润或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地质成果投资回收的核算
地勘单位以地质成果对外投资,合营期满或股权转让收回投资时,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账面金额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收回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额,自有地质成果时,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国家地质成果时,借记或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①以自有地质成果进行的长期投资,当收回的投资金额大于地质成果投资的账面价值时,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回的投资金额小于地质成果投资的账面价值时,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差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2)长期投资国家地质成果,当收回的投资金额大于投资地质成果的账面价值时,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差额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当收回金额小于地质成果的账面价值时,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差额借记“国家基金”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3.权益法下对外投资地质成果的会计处理
地勘单位采用权益法核算地质成果投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成本法不同,可参照长期投资中权益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处理,此处不再赘述。
(5)地质成果摊销的会计处理
1.地质成果摊销期的确定
地勘单位自行开发登记的地质成果,应当在收益期内平均摊销。由于开发地质成果的受益期与矿区的有效开采年限密切相关,一般可根据矿山的预计服务年限确定。没有使用年限的,按照不低于10年的预计受益年限摊销。
2.地质成果摊销的会计处理
地勘单位自行开发的地质成果,应当自开发利用之月起,在其有效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为管理费。会计处理如下:地质成果转入自行开发利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转入无形资产,然后按地质成果每月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