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申请专利如何证明自己是第一种方法。
各有特色,根据需要选择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专利和商标申请。美国于1790年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专利法。现行专利法颁布于1952,此后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一套包括发明专利、外观专利、植物专利在内的详细立法。美国专利法比较重要的修改是:1984 11。10月,美国国会对专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规定药品及相关产品的专利保护期可以适当延长。1994年底,美国国会通过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将原17的保护期从授权之日起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适用于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的申请)。2000年3月生效的《美国专利保护法案(AIPA)》有许多重要条款直接写入专利法,包括将非公开审查制度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确保发明人的专利保护期等。该法案的签署成为美国专利制度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美国的专利保护有三种: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外观专利。美国专利制度有一些独特的特点。比如首发明制:美国实行的是“首发明制”,而不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首申请制。“发明在先制”是指专利申请必须由发明人提出,发明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之后转让申请权。所以美国专利文献中经常出现的权利人是发明人和受让人。临时申请:美国专利制度允许发明人提交“临时申请”。临时专利申请是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于6月8日1995发布的一种专利申请形式,它为在USPTO提交的申请建立了“国内优先权”制度,为试图改进其发明或筹集资金以低成本和简单的形式申请专利的申请人赢得了宝贵的时间。长期以来,USPTO实行封闭式审查制度(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局直接进行实质审查)。然而,随着专利申请量的大幅增加,审查资源的匮乏,专利申请的审理周期过长,有的长达十年甚至更长(即所谓的美国式“海底专利”)。这种情况显然不能完全体现现代专利制度的立法宗旨,即以公开的技术换取法律保护。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提前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使得专利信息尽快公布,促进了技术的应用和创新,避免了重复劳动。在大趋势下,2000年3月生效的《美国发明人保护法案(AIPA)》规定,2000年10月29日及以后提出的发明和植物专利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早期公开,即自有效申请日起18个月期满时公开。此外,AIPA还规定,如果申请人不经审查不想公开,可以在申请时提出要求,并保证只在美国和其他实行非18月公开的国家提出申请,此类申请在获得批准前不会公开。从公开申请到专利授权期间,申请人将享有为他人的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索取适当使用费的临时权利。USPTO于2000年4月发布了“公开18年6月专利申请”的通知,并于同年9月发布了正式规定。自20065438年3月15日起,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说明书按照AIPA的规定正式公布。日本:日本专利局负责专利和商标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日本的专利制度建立于1885年(明治18)。经过两次大的修改,现行专利法是在1960(昭和35)4月实施的专利法基础上,经过无数次小的修改而形成的。日本的专利保护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种专利分别由相应的法律规范:特许经营法(专利法)、实用新型(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法。三部专利法也有各自的补充法律或规定。比如,与特许经营法相对应的,有特许经营法实施法、特许经营法实施令(政令)、特许经营法实施细则(省政令)。日本专利制度的特点:日本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在一定时间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类别可以相互转换。这一制度便于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变更保护类别,并根据需要选择保护手段。例如,发明专利申请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因创造性原因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将发明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从而将不能满足创造性要求的发明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保护。实用新型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可以转化为发明专利申请。在实用新型授权前提出变更申请的,原实用新型申请视为撤回;如果是在实用新型授权后提出的,则原实用新型视为已经放弃。但是,发明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授权,将通过实质审查程序来确定。日本的外观设计申请包括以下几类:成套物品设计、相似设计、保密设计和部分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