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活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技术创新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通过对现有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者应用创新,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和新服务,并实现其市场价值的活动。第三条本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企业创新意识和动力,增强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企业技术创新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和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企业享有技术创新决策、R&D投资、组织R&D活动和成果转化的自主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发挥自身优势,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第二章引导和激励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金融、能源、环保等政策,引导和推动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展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培育新动能,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强信息资源整合,统筹安排各类扶持资金,促进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技术创新联动协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政策研究,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科技进步、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并确定一定比例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中试、推广应用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R&D投资的激励机制,可以对企业上一年度的R&D资金进行补贴。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技术创新投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研发储备制度。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企业的R&D投资费用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标准。

对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省级财政可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十三条企业可以通过自建、兼并或收购等方式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申请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规模以上企业须有R&D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省外企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省产业发展方向的R&D机构、R&D总部和工业设计机构给予资金支持。第十四条鼓励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牵头设立工业设计中心、工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院等R&D组织。

对创新平台和R&D组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提高工业设计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水平。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设计发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鼓励设立工业设计发展基金。第十六条鼓励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培养产业链关键环节知识产权协同运用能力,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的政策体系,试行创新产品和服务政府长期采购制度,加强对创新产品开发企业和用户的双向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发和应用新产品、新技术。参加河北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选的企业,其获奖情况可作为重大R&D人员考核、晋升和职称评定、聘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