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得广东工业大学的奖学金?

一般规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奖学金是指学校为筹集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教辅)、科研助理(研究助理)、管理助理(以下简称“三助”)而支付的报酬。奖学金贷款是指国家助学贷款,是帮助贫困家庭研究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学费和住宿费的银行贷款。

第一章普通奖学金

第三条享受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全部课程合格,积极参加科研活动的研究生,除委托、定向、自费和有特殊协议者外,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第四条分配标准

(1)博士生

1.入学前未参加实际工作的,每月380元;

2.入学前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20元。

(2)硕士生

1.入学前未参加工作的,每月在290元;

2.入学前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每人每月300元。

(3)每月普通奖学金100元属于学校给研究生的生活补助,寒暑假两个月(2月和8月)不发。

(四)普通奖学金标准的调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发放程序

(1)新生注册后,由研究生处审核编制普通奖学金发放花名册及标准,报财务处审批后发放。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发放普通奖学金。

1.对已毕业(毕业、离校)、出国留学、退学、开除学籍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研究生,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2.研究生休学期间停止发放普通奖学金;

3.研究生因个人原因无法按原培养计划毕业,延期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4.受到记过处分、请假未注册超过一周或请假未离校且连续一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暂停发放普通奖学金一个月。

5.普通奖学金在试用期内按50%发放。

第二章优秀奖学金

第六条奖励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优秀人才健康成长,鼓励研究生努力学习、积极创新,学校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研究生进行评定和奖励。

第七条评估原则

优秀奖学金的评审应确保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参赛资格

(1)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审:

1.违反党纪国法校规者,受处分;

2.一学期缺课2周以上者;

3.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要求的集体活动,一个学年累计3次(含3次)以上的;

4.休秀才;

5.延期毕业;

6.一学年内3次(含3次)以上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者。

第九条杰出奖学金的类别

分为优秀研究生一等奖学金、优秀研究生二等奖学金、优秀研究生三等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研究生个人奖学金五种,其中研究生个人奖学金包括:学术科学技术奖、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社会实践积极分子奖。

第十条基本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学习刻苦,严谨务实,勇于进取,成绩优异。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集体活动;身心健康。

(四)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十一条评估条件

六级不及格(成绩低于425分)者不能申请优秀研究生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

(1)优秀研究生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硕士生8门课程(5-6门学位课程和2-3门选修课程)和博士生5门课程平均分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以上课程必须包括外语(综合成绩)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优秀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论文在工作阶段能够如期启动,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硕士生:在校期间,在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及以上(CN序号)(应为第一作者;如果作者是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指导老师,发表在核心期刊上。下同);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了权威部门认可的较有影响力的科研成果;艺术硕士生在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和报纸上发表作品;或者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作品集。

博士生:学习期间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或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ISTP收录;或科研成果获省级以上三等奖(含三等奖),并在项目中排名前三。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过学校研究生会或学院研究生支部干部,各学院研究生党团班干部,学校社团负责人。

2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年以上。

3.热心学生工作,以身作则,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积极组织研究生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收到良好效果;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研究生个人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1.学术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学习期间获得以广东工业大学为署名单位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参与科研项目通过省、市、部门鉴定;参加省级以上学术、科学竞赛前三名并获得等级奖;艺术类研究生参加省级以上单位举办的艺术作品展,或以获奖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单位举办的艺术成果奖。

(2)学习期间在国家中文核心期刊(均为正规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发表(如果第二作者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是其导师,下同),硕士生2人以上(含2人),博士生4人以上(含4人);或者,1以上硕士论文被SCI和EI收录(含1);2篇以上博士论文被SCI、SSCI、EI和ISTP收录。艺术类研究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两篇及以上作品,或部分作品参加过中国美术家协会组织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

(3)证明在学术和科学研究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其他材料。

2.体育积极分子奖的获得者必须是在研究生会组织的体育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的,代表研究生在校级文体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代表研究生在校级文体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或者在各类文化体育比赛中做出过突出的组织贡献。

3.社会实践积极分子奖获得者必须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的社会实践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考核比例和奖金

(1)优秀研究生一、二、三等奖学金的比例和金额:各学院能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人数最多,分别占学院二、三年级学生的2%、5%和10%。一等奖学金金额1,000元,二等奖学金金额500元,三等奖学金金额300元;

(2)优秀研究生干部比例为全校二、三年级研究生人数的4%,其中,学院研究生干部占3%,学校研究生干部占1%。各学院按相应比例选拔本学院优秀研究生干部,校级研究生干部由研究生会和学院推荐参加本校选拔。优秀研究生干部奖金额度为300元。

(三)研究生个人奖学金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学术科技奖奖金数额为300元;体育积极分子奖和社会实践奖的奖金数额为100元。

第十三条评选方法和步骤

(一)优秀奖学金的评选在年度综合评定结束后进行。

(2)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励申报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学院。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拟定初步名单,在学院内部公示3天。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并重新考虑。如无异议,学院将初步名单提交研究生办公室。

(3)研究生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学院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获奖人选,报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激励措施

(一)学校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获奖材料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2)研究生同时申请多项奖学金的,按奖项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只按金额最高的奖项颁发。

(3)获得当年企业或私人设立的奖学金的研究生,也可参加优秀研究生评选。如果他们获奖,不会占用名额,只发证书,不发奖金。

第三章赠款

第十六条设立目的

充分发挥研究生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利于培养和提高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同时,改善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就业条件

(一)凡政治思想表现好、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有学习余力的全日制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均可申请兼职“三助”。

(二)从事“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不得因受聘“三助”而延长学习年限。

(三)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聘用期限

“三助”岗位任期一年,按两个学期计算(10个月)。

第十九条聘用的工作内容

(一)助教(教学助理)工作

负责本科、专科数学、物理、实验等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组织讨论、指导实验;参与主考阅卷工作,统计分数,分析试卷;传授考研经验,调动本科生积极性;讲师上课上课;一些教学效果好的人,可以承担本院校或学院的部分或全部课程;协助指导生产实践、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②研究助理(Research assistant)

承担科学研究或科技产业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工作,如实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和报告的撰写,计算机操作与应用,文献的整理、汇编和翻译等。研究资助的范围应该是科学研究而不是学位论文。

(3)管理助理(助理管理)

承担相关部门和科研团队的事务管理。

第二十条聘用方式和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实际需要录用研究生。录用方式为公开招聘和择优录用。该过程如下:

(1)每学期末,用人单位进行下学期岗位设置,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岗位设置登记表》,报研究生办审批,向全校公布岗位及报考条件。

(2)申请的研究生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和研究生院审核后,送研究生办审核后转入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对拟录用人选进行考核和面试,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送研究生院备案。

(4)公布录用人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资金来源和报酬标准

(1)资金来源

1.学校拨付的勤工俭学专项配套资金;

2.岗位设置单位从本单位薪酬总额或自筹相关项目中提供资金;

3.指导教师的研究经费。

(2)津贴标准

兼职“三助”的研究生,每周要承担8-12小时的工作量。因工作需要工作量增加的,用人单位或指导教师可酌情增加津贴。

1.公共基础课助教津贴由岗位设置单位和学校专项配套资金共同资助;专业基础课助教津贴由学院筹集发放。

2.管理辅助津贴由岗位设置单位和学校专项配套资金共同出资,短期管理辅助津贴由岗位设置单位支付。

3.学校鼓励导师为研究生设立研究岗。

研究资助建议标准如下:博士生不低于200元/月?岗位,硕士生不低于150元/月?岗位,由指导教师支付。

(三)报酬支付办法

用人单位出资的部分,由单位缴纳;学校资助的部分,每学期末由研究生办公室发放。

第二十二条管理和评估

(A)员额管理

1.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书记)负责研究生“三助”(包括岗前培训、讲师指导、制定相关管理细则)的组织、聘用、审核和管理工作,并建立研究生助教教学档案。研究生导师有责任督促其研究生履行助教职责。

2 .非教学科研单位“三支一扶”人员的管理考核由聘用单位负责。

(2)岗位评估

1.助教的岗位考核主要听取教务处、岗位设置课程讲师、听课学生的意见;研究助理岗位评价由指导教师和课题组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和工作量进行评价。助理管理岗位由岗位设置部门进行考核。

2.对岗位工作不认真负责、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岗位设置单位可少发、不发报酬,直至开除该研究生“三助”工作,并停发岗位津贴,报研究生办备案。

3.因失职造成重要经济损失的,将根据损失程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相关措施

1.研究生教学内容可以作为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教学实践环节。

2.兼职做“三助”的研究生成绩要写进毕业鉴定,毕业时作为向就业单位介绍和推荐的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