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美国是如何解决地区法和州际法的冲突的?
(一)解决州际法律冲突的途径
从冲突法的角度看,美国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区际私法和国际私法没有严格的区分,各州法院解决州际法律冲突的规范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规范基本相同。当然,在解决州际法律冲突时,必须遵守宪法中的一些限制性条款,但美国冲突法的最大特点是其基本规则既适用于州际法律冲突,也适用于国际法律冲突。正如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所指出的,在正常情况下,本重述所界定的原则适用于具有多国因素的国际私法案件,也适用于国内国家之间的冲突案件。
(B)宪法对州际冲突法的限制
如前所述,美国州际法律冲突主要由各州依据自己的州际冲突法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但是,为了保证国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有序,美国对区际冲突法的宪法限制也十分突出,主要包括以下规则:
1.完全的真诚和信任美国联邦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州应对其他州的公共法令、记录和司法程序充满真诚和信任。该条款要求,其他州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应就其实体问题进行审查,而应视为有效判决。只要法院拥有管辖权,其判决也应得到充分信任和认可。这项规定确保一个州的有效判决可以在该国任何地方得到承认和执行。
2.各州公民待遇平等。美国联邦宪法第4条第2款规定,各州公民享有各州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各国不得拒绝给予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平等的法律保护。这一规定为所有国家公民之间的平等待遇提供了宪法保障。
3.美国联邦宪法第14号法律正当程序修正案规定,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剥夺美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任何人也不得未经正当程序丧失其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当程序要求“基本公平”。如果诉讼地与当事人或诉讼之间没有合理的联系,那么适用诉讼地法就基本不公平,因为这种结果不是当事人所预见和预期的。该条款在限制法律选择方面起着主要作用,但这种作用只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它不要求一个国家适用某一法律,只要求它不选择与案件没有重大联系的法域的法律,以实现公平和实体正义。
(3)管辖权划分的规范
(一)解决州际法律冲突的途径
从冲突法的角度看,美国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区际私法和国际私法没有严格的区分,各州法院解决州际法律冲突的规范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规范基本相同。当然,在解决州际法律冲突时,必须遵守宪法中的一些限制性条款,但美国冲突法的最大特点是其基本规则既适用于州际法律冲突,也适用于国际法律冲突。正如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所指出的,在正常情况下,本重述所界定的原则适用于具有多国因素的国际私法案件,也适用于国内国家之间的冲突案件。
从统一实体法的方式来看,美国采用联邦立法机关制定某种统一的实体法,由各州采用,或者类似的实体法由各州采用,两种方式相结合来解决其州际法律冲突。就前者而言,自19世纪以来,美国联邦立法成为统一其法律的重要方式。比如1877的《州际商法》和1890的《谢尔曼法案》都是由联邦机构制定并在全美实施的法律。今天,联邦机构发布的法律和规则仍然是美国法律统一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是,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立法权的范围。所有未列出的剩余权力都属于各州,私法的大部分法律属于各州的立法管辖权,因此仅靠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统一的实体法是远远不能解决州际法律冲突的。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更频繁、更广泛地采用后一种统一方法,即在一些官方、半官方或无法律效力的非政府组织提供的“示范法”基础上,各州立法机关采用相同或相似的实体法,从而实现法律的统一。美国在这方面的实践较为突出,其中统一州法全国专员会议、美国法学会、美国律师协会等专业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广泛采用的《统一商法典》和其他文本属于这些组织提供的“示范法”。这种方式无疑加速了美国法律统一的进程,扩大了法律统一的范围,促进了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B)宪法对州际冲突法的限制
如前所述,美国州际法律冲突主要由各州依据自己的州际冲突法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但是,为了保证国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有序,美国对区际冲突法的宪法限制也十分突出,主要包括以下规则:
1.完全的真诚和信任美国联邦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州应对其他州的公共法令、记录和司法程序充满真诚和信任。该条款要求,其他州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应就其实体问题进行审查,而应视为有效判决。只要法院拥有管辖权,其判决也应得到充分信任和认可。这项规定确保一个州的有效判决可以在该国任何地方得到承认和执行。
2.各州公民待遇平等。美国联邦宪法第4条第2款规定,各州公民享有各州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各国不得拒绝给予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平等的法律保护。这一规定为所有国家公民之间的平等待遇提供了宪法保障。
3.美国联邦宪法第14号法律正当程序修正案规定,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剥夺美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任何人也不得未经正当程序丧失其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当程序要求“基本公平”。如果诉讼地与当事人或诉讼之间没有合理的联系,那么适用诉讼地法就基本不公平,因为这种结果不是当事人所预见和预期的。该条款在限制法律选择方面起着主要作用,但这种作用只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它不要求一个国家适用某一法律,只要求它不选择与案件没有重大联系的法域的法律,以实现公平和实体正义。
(3)管辖权划分的规范
美国的区域法律制度是典型的宪法模式,即各州的权利和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和与联邦的关系由宪法明确规定。美国联邦宪法第10条修正案规定,凡本宪法中未授予中央政府或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联邦宪法》明确划分了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对于前者,联邦宪法第1条第8项规定,除破产法、海事、专利和著作权外,其他私法事项属于各州立法权限。这就决定了美国各州的冲突法不可能对上述美国各州的民事案件有管辖权,而美国宪法是按照联邦事务和州事务的标准来区分的。主要的联邦问题是:(1)联邦法律问题。美国联邦宪法第1节第3条规定的有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基于美国宪法、法律以及在美国授权下缔结和将要缔结的条约的案件属于这一类。(2)联邦或州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美国规定,最高法院对任何以州为一方的案件或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诉讼都有初审管辖权。(3)不同州的民事诉讼。
管辖权特别是立法管辖权的规范是否属于区际冲突法的范围尚无定论,但不可否认的是,管辖权特别是立法管辖权的规范不仅影响区际冲突法的产生,而且限制区际冲突法的范围,这一点已被美国的许多案例充分证明。可以说,管辖权规范是消除或部分消除区际法律冲突或区际冲突法的法律手段,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
(D)冲突规范在国家间冲突法中的适用。
1.属人法连接点的确定美国以住所地作为确定属人法的连接点,而不考虑州际或国际法律冲突。实践证明,对于美国这样一个人口迁移和定居自由度很大的多法域国家来说,过去确定属人法是方便可行的。结束语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管辖权复杂的国家所没有的。能否及时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实现“一国两制”构想、完成统一大业的一个关键而紧迫的问题。如果能够认真研究处于当今冲突法发展核心的美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无疑将大大加快中国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步伐。
参考微公众:hongjingusb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