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专利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被授予的发明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二)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是现有设计,与在先合法权利没有明显区别或者冲突;3)获得专利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没有美感或者不是新的外观设计;(四)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未经保密审查,在外国申请专利的;(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且不可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说明书依据,不清楚、不简明;(6)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七)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九)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范围,违反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1]申请人提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被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修改或者补充证据,超过规定的一个月期限提供新证据或者修改、补充原证据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