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专利保护期限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到期日。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致使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至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恢复其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恢复权利。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相关证明文件,并办理丧失权利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费用。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