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由于无法提前确定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和数量,无法提前计算总价;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且需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必要对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四条

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