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自费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以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目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第二章广告标准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国人民的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最高、最好等术语;
(四)妨碍社会稳定、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公众利益的;
(五)妨碍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内容的;
(七)民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九条表明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和承诺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和承诺的广告,应当清晰明确。
广告表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有赠品的,应当标明赠品的品种和数量。第十条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摘要、引文等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第十一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已取得专利权。
禁止利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被终止、撤销或者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标明广告标识,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误导消费者。第十四条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标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和医疗器械相比的疗效和安全性;
(四)利用医学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必须注明“按照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发布广告。第十七条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示安全的绝对化断言;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则的文字、语言或者图片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候车室、影剧院、会议厅、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