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创造性:多个显著特征能解决多少技术问题?
技术问题的实际解决方案往往与创造性的结论直接相关。例如,某专利请求保护的是触摸屏手持电子设备(手机)的屏幕解锁方式,即常用的从左向右滑动的解锁方式,而对比文件公开的是点击数字的解锁方式,主要区别仅在于此。
此时,如果将实际技术问题确定为“如何通过滑动解锁屏幕”,则很容易得出滑动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因为它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但实际上,本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该更准确地表述为“如何提高手持电子设备解锁的便利性,避免误锁”,而这样一个实际的技术问题并不那么容易得出创造性的结论。
可见,技术问题实际解决方案的确定在创造性三步法中往往被忽视,但在实践中却非常重要。
回到本文讨论的问题——有多少技术问题应该由多个区别特征决定?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应该从发明构思的角度来判断,然后需要分两步,或者说两个方面。
当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在表面上有多个区别特征时,区别特征和技术问题的确定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这些特征之间是否存在技术联系?基于对发明构思的考虑,实际的区别特征从技术相关性来确定,即,是将表面上的多个区别特征确定为一个区别特征,还是仅仅确定多个区别特征;二是根据确定的区别特征确定相应的技术问题。
可见,在确定区别特征和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需要准确把握申请的发明构思,并基于发明构思考虑这些区别特征之间的技术内在联系。这是准确确定技术问题实际解决方案的关键。
如果这些区别特征在技术意义上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它们共同解决一个技术问题,那么就不应该把这些区别特征分开来孤立地对待,分别确定技术问题,而应该把这些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区别特征看作一个整体,从而确定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反,如果区别特征彼此相对独立,则可以分别对待,从而确定各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下面,笔者分享三个典型案例,其中两个是有内部技术关联的案例,一个是没有技术关联的案例。
案例1有技术关联。
在第28625号无效决定(201420281672。x),所涉及的专利涉及一种具有五个线圈的三轴音圈电机,用于控制镜头的倾斜运动。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个相比,它具有六个显著特征:(a)由底盖和轭组成的外壳,(b)设置在外壳中的透镜架,以及围绕透镜架均匀分布的四个透镜。(c)至少65,438+0个弹簧片,连接透镜支架的端部和外壳的端部;(d)聚焦线圈套在镜头座一端的外围;与偏转线圈和聚焦线圈相互作用的磁体设置在磁轭的内壁上;(e)偏转线圈和聚焦线圈控制透镜架在至少三个自由度上偏转;以及(f)四个磁体均匀地布置在磁轭的内壁上,每个磁体对应于偏转线圈的横向方向。
根据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现有的音圈电机由多组电机驱动,体积庞大,相应的零件不能共用,导致零件多,结构复杂,装配耗时。该专利的方案是两组电机的磁铁设置为* * *使用(对应不同的特征D和F),即偏转线圈和聚焦线圈使用一个磁铁。此外,磁体设置在磁轭上,并且透镜保持器的端部和壳体的端部通过弹簧部件(对应于区别特征A、B和C)连接,从而实现了三个自由度的图像稳定器(对应于区别特征E),从而大大简化了部件数量和电机结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以上六个区别特征在技术上是有联系的,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基于上述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旨在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使用磁体以及设置磁体与其他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提供一种体积减小、结构简单、多自由度的稳像音圈电机。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权利要求1的组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有创造性。
案例2在技术上是相关的。
在第27653号无效决定(201110058431。x),涉案专利要求保护一种图形柔性透明导电膜及其制造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沟槽网的几何形状和线宽d满足a× b > t,其中t为透明导电膜所需的透光率,b为沟槽网外的透光面积与膜总表面积的比值,a为复合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过率;(2)槽网任意截面的径向截面为槽深与槽宽之比大于1。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区别技术特征(1)的目的是通过调整槽网的形状和线宽,使最终的透明导电膜尽可能高。区别技术特征(2)的目的是提高导电膜的导电性。
虽然上述两个区别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共有的,但是通过阅读本专利的背景技术和分析本专利的总体技术方案,并利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可以知道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在提高透光率的同时保证良好的导电性, 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知道,如果只改进其中一项而不同时保证它,其产品就达不到工业实用化的要求。
因此,上述两个显著特征是不可分割的,并且在技术上是相关的。在此基础上,应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保证薄膜良好透光率的同时保证薄膜的导电性。在此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2和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案例三没有技术上的联系。
在无效决定中21286(201020695500.9),涉案专利声称保护一种高压便携式水池。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在内外罐壁之间设置有多根两端分别与内外罐壁连接的细绳,这些细绳与内外罐壁基本垂直且长度相同;(2)充气池壁由内池壁和外池壁组成,内池壁和外池壁通过顶层和底层粘合在一起,形成独立的气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通过对本专利整体技术方案的分析,可以看出,两个区别特征之间不存在能够超过其独立效果的关系,特征之间只是平行关系,它们相互独立地解决了各自的技术问题——第一个区别特征解决了以下问题:由于细绳的均匀分布和高密度,以及高强度和低延伸率,充气池的池壁在充气后能够达到很高的气压值;第二个区别特征涉及池壁的粘接方式,解决了使充气池强度和刚度高、舒适性好、使用寿命长的问题。当不同特征之间没有关联或者相互作用时,可以分别对待,通过这些不同的特征来确定各自的技术问题,从而判断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同时,如果一组特征及其技术效果在现有技术中没有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1将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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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分享的三个案例可以看出,从发明构思的角度来判断多个看似不同的特征之间的技术关系,会使“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这一问题的解决变得清晰客观,而不是仅仅依靠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主观判断。
从很多案例的总结可以知道,所谓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可以从前面考虑,比如工作方式上的条件关系,机械结构上的配合关系,物质的化学反应等等。这些关系是存在的,可以认为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区别特征与一个或者多个其他区别特征相分离,不能实现其在发明技术方案中应有的作用,即在技术上是从属的,则可以认为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
如果从上述思路中分析区别特征,发现它们在技术意义上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它们共同作用解决一个技术问题,就不应该把它们分别、单独地看待,确定技术问题,而应该把这些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区别特征作为一个整体,从而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得出准确的创造性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