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职务发明奖励的?
第六章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七十四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至少为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至少不低于500元。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给予奖励。
颁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可以列入企业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业务费中列支。
第七十五条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提取不低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获利润的2%或者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获利润的0.2%,作为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奖励。
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在纳税后从许可实施该专利所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65,438+00%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七十七条本章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