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循环经济规模化形成,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一是充分认识加大投融资政策支持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循环经济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循环经济是指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的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活动。它是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对大规模推进循环经济的形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发展循环经济确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对发展循环经济作出统筹安排。

(二)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建立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发展循环经济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它要求政府综合运用规划、投资、产业、价格、税收、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良性的、市场化的、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和环境,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循环经济,有效解决发展循环经济投入不足的问题。各地区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在要求,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建立健全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加快形成循环经济大规模,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相关金融机构应抓住国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利时机,充分考虑循环经济企业和项目的特点,稳步有序地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努力通过加大对循环经济的金融支持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充分发挥政府规划、投资、产业和价格政策的导向作用。

(一)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利用率等指标。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区域“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放在重要位置,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的编制。要通过规划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为社会资金投资循环经济指明方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发布地方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2)加大对循环经济投资的支持力度。地方发展改革委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将“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示范产业化项目,应当通过直接投资或者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3)研究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立足现有基础和比较优势,认真清理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制定和细化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资源循环产业,加大循环经济技术、装备和产品的示范推广力度,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研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各地发展改革委(价格部门)要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破坏成本的价格机制。鼓励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提高水资源再利用水平。要合理调整污水垃圾处理费、排污费等收费标准,鼓励企业实现“零排放”。要通过调整价格和完善收费政策,引导消费者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循环经济项目的投入。

第三,全面改善和提升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

(一)明确信贷支持重点。对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支持的节能、节水、节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海水淡化、“零”排放等减量化项目,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再制造等资源化项目,废旧材料、大宗工业废弃物、建筑垃圾、农林废弃物、城市典型废弃物、废水污泥等资源化项目, 银行业金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对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和企业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做好投资咨询、资金结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 深化和延伸循环经济产业配套服务支持,积极支持示范市县和园区循环经济基础设施、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公共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同时,对生产、进口、销售或使用列入淘汰名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产品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新的信贷支持,原有信贷逐步压缩收回。

(2)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实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加强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动态监控和循环授信,积极开发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研究推广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和包括专有知识和技术、许可专利、著作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等贷款业务。根据机构的业务规模、信贷行业和客户的风险特点,加强人员培训,引进相关专业人才,通过第三方评估或外包等方式积累循环经济相关专业知识,努力提升机构对涉及“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型企业和项目的信贷管理能力。

第四,多渠道拓展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1)通过各种债务融资产品和手段,积极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对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和综合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支持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探索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发行债务融资产品提供担保服务。

(2)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支持作用。鼓励依法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参股或债权方式投资资源循环利用行业。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发挥各级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投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循环经济初创企业快速发展,促进循环经济相关技术产业化。

(3)积极支持资源再生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再生利用企业在境内外申请上市和再融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企业积极将通过股票市场筹集的资金投资于循环经济项目。

五、加大利用外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力度。

(一)增加国外贷款,支持循环经济项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项目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2)支持和鼓励循环经济项目申请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循环经济项目投资者的指导,帮助其熟悉CDM项目的基本规则和操作流程,引导部分有潜力的项目开展CDM合作。选择一些资源循环利用项目,支持相关的方法研究。

不及物动词加强工作合作,促进政策有效实施。

(1)建立联动机制。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建立政策法规、规划、技术、项目信息、专家资源、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机制,主动做好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工作。同时,要结合发展循环经济的示范和试点工作,将循环经济效果好的企业和项目、资源环境效益差的企业和项目通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供其决策参考。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推荐的综合效益好的循环经济园区、企业和项目,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批准其发行证券。

(2)加强政策引导。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循环经济企业和项目的认定方法或标准,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同时,要根据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实现支持循环经济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要对循环经济金融服务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总结评估,加强与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反馈信息。

(三)制定实施意见。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共同将本意见转发辖区内相关机构,并根据本意见制定辖区内具体实施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人民银行(金融市场部)、银监会(政策法规部)、证监会(2010前)。请及时反馈本意见的执行情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民银行

银行监管委员会

证券监管委员会

20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