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每季度核定的专利资助金额拨付给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受益人是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是本办法的受益人。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资助年度额度根据上一年度专利资助总额确定,专利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如果当年有结余,将用于下一年。

第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可按照不超过专利申请经费总额1%的标准申请专项业务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应当对专利申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一经发现,责令其将资助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