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限制
法律分析:(1)无拒绝权,即专利权人不能拒绝其他社会主义公有制单位使用其专利发明。
(二)专利发明的先用权。
(3)专门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的专利不视为侵权。
(四)在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为自身需要而使用该运输工具的装置和设备中的相关专利,不视为专利侵权。
(五)强制许可。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完全实施其发明的,经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申请,专利局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允许该单位实施其发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仍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六)对国民经济或者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国家可以予以征用,并给予专利权人合理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书面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写明许可费用的缴纳方式和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开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评估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书面声明,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通过公告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不影响先前授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