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振兴我市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参与技术市场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市科委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技术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四条我市技术市场实行“开放、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坚持“集中指导、多元经营、方便基层、买卖互利”的原则,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第五条技术市场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合资等。第六条技术商品的范围包括: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委托研究开发或合作研究开发。

(2)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

(三)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为推动科技进步、管理现代化等专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预测和调查研究。

(4)单位证明或法律担保出具的个人业绩。

(五)其他有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智力劳动成果。第七条技术市场的形式包括:常设技术市场,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组织不同形式的科研、教学、生产联合体。举办全市性或跨地区的技术交易会,应事先向科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技术市场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起草地方性行政法规。

(二)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负责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

(三)审查并报市科委批准设立或撤销技术开发经营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四)组织协调重大技术市场活动。组织和指导技术商品的信息流通。

(五)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宏观调控和引导技术市场发展。

(六)抓好技术市场干部的培训和队伍建设。

(七)对已完成的技术合同项目进行审查,办理审批手续,使技术转让方按规定提取报酬,技术受让方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八)组织技术市场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九)组织技术市场的表彰和奖励。第九条设立技术交易机构,必须向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发放《技术贸易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并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进行技术贸易活动。第十条技术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服务方向、业务范围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二)有与业务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1、设立技术开发运营或中介技术服务公司须有资金10万元。

2、建立技术开发运营或中介技术服务部门、科研院所必须有资金3万元。

3、由退休、退职、兼职科技人员自愿集资,* * *科技主管部门兴办的开发经营或中介服务的集体企业除上述资金外,还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资金担保。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有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

1、设立技术开发运营或中介服务公司、科研院所、服务部门必须有8名以上从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低于50%。

2、设立个体技术开发机构应有一名以上专职科技人员。

(五)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主要人员必须经过市级以上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结业证书。第十一条无论单位还是个人签订的技术合同,都必须根据合同的种类选择国家统一格式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十二条双方应在技术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技术合同送所在地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确认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