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点关于R&D的开支范围。那些费用可以由有经验的会计师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无形资产不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准确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不含人文社会科学),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者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工艺和产品(服务),而持续开展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科技新知识的创造性应用,或技术、工艺、产品(服务)的实质性改进,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创新方面取得有价值的成果,将推动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升级或科研成果的直接宣传。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本)》所列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加计扣除。
(a)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与R&D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书籍和资料、资料翻译费。
(二)在R&D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直接从事R&D活动的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
(四)专门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R&D活动的软件、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设备的开发制造费用。
(七)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八)研究开发成果的论证、评估和验收费用。
因此,根据上述税收法律和政策,贵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应属于财务核算健全、研发费用归集准确的居民企业;
2、研究开发活动应是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创造性地运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并具有明确目标的持续研究开发活动。
3.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国家支持的高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中规定的项目研究开发活动。
4.企业的R&D费用必须是国家税务总局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项费用。
比如某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为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当年企业研发费用200万元,其中,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且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管理费用”中列支60万元;如果R&D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654.38+0.4万元。算研发费用加抵扣?
扣款= 60 * 50%+140 * 150% = 30+240 = 27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500-270 = 23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 230 * 25% = 57.5万元。
与扣除前相比,扣除后的税收优惠为500 * 25%-57.5 = 67.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扣除后形成亏损的,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收益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这一点,新法比原《条例》更有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
8.技术开发费加扣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
企业年度亏损已通过加计扣除企业技术开发费形成的,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收入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