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课程中判决的教学设计|2017知识产权法

摘要:由于司法制度的结构特点和历史原因,判决书在知识产权法的日常教学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逐步建立、司法的全面公开和裁判质量的不断提高,将裁判引入知识产权法日常课堂教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文本阅读、场景再现、证据收集与验证、判决形成、法律适用,实现知识产权法课程中判决的具体教学设计。为了有效保障这一教学设计的实现,还需要教学单位对课时、激励机制、硬件设施等教学辅助条件进行支持。

关键词:判断;知识产权法;教学设计

中国图书馆分类号:G642.0

文件识别码:ADOI:10.3969/j . ISSN . 1008-4355.438+02 . 03 . 19。

一、知识产权法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法是法学本科课程中的一门必修课。就教学效果而言,这门课程有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学生无法通过课堂教学将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法语还原到生活场景中。即使学生能很好地背诵法律法规,也无法准确把握和处理现实情境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及相应的法律关系。从律所、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反馈来看,目前知识产权专业的本科生甚至研究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即使经过岗前培训,也有相当一部分毕业生无法快速进入职场角色。虽然我们提倡大学教育应注重综合素质的提高,但专业能力也应同样受到重视。韦伯在反思德国洪堡式大学制度及其理念时,高度赞扬了以实用主义为宗旨的美国大学教育。美国大学教育的主要目的“不是提供科学和知识的训练,而是通过获得社会的相关经验来培养人格,培养公民,培养为美国的政治和社会基础服务的世界观。”[1]

韦伯所谓的社会相关经验也是专业能力。基于本科教育的定位,我们也不强调学生学术能力的培养。所以专业能力的提升遇到了事实情境还原和行业经验的“瓶颈”。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一些政法院校在知识产权法课程中引入实践教学、实践观摩等环节,试图通过直接参与实践活动,让学习者获得真实场景的直观感受,进而形成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的能力。就出发点而言,在教学过程中引入实践教学和实践观察无疑是好的。虽然看起来在教学形式上增加所谓的“练习”、“实践”或“观察”可以丰富教学手段,但就实际情况来看,并没有达到课程设计者原本预期的效果。一方面,知识产权法的课程时间有限。加入实践和实践观察后,理论课面授的时间大大减少,学生短时间内形成完整有效的知识体系更加困难。大学生在校期间应以理论学习为主,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技能,为毕业后从事实际工作打下认知基础;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的教学班级并没有实行小班化,在课程教学过程中组织实践和实践观摩,无疑会增加观摩单位和教学人员在组织工作中的负担和不安全因素;而且从法庭观摩或专利口头审理观摩的实际效果来看,由于审理案件的相关信息无法公开,观摩过程只能触及口头内容,学生实际上很难从整体上把握案件,甚至在庭审结束后也无法总结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有必要重新审视上述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解决方案的不适应性。近年来,我们实施了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相关的国家级和省级教改项目和质量工程。根据我们的教学经验,反思和改革教学内容本身是有效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途径。事实上,学生缺乏将法语回归生活场景进而运用法律的问题,可以通过教学内容本身的改革得到更好的解决。在教学内容改革的措施中,将判决书作为阅读训练的基本文本引入课堂教学是关键环节之一。

第二,在教学设计中引入判断的可能性

在过去和现在的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甚至在法学专业的整个教学过程中,判决的运用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即使在一些有案例教学的课程中,法学教师仍然以总结提炼的案例为基本教材,基本不提供判决书的未删节全文,也不提供判决书的出处和编号。如果学生试图进一步搜索和学习,他们无法开始。判决在教学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基本原因如下:

(一)司法制度因素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一个法院的判决不能对其他法院的判决产生约束力,法院的判决遵循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司法制度的结构性特征直接导致法学教育更加重视对法律法规的阅读和分析,而不重视或忽视将判决书作为文本阅读的基本材料。在课堂教学中,在为学生构建法律体系和制度的框架下,教师以法律的分析和解释为主要内容。这种教学理念和思维方式直接体现在早期司法部组织的律师资格考试和后来的司法考试内容中:要么直接考察法律的记忆,要么直接考察对法律本身的理解,很少以案例的形式进行情景再现和法律适用。

司法判决缺乏宣传和传播

在互联网兴起之前,判决书的传播往往局限于案例集形式的书籍,这类书籍的信息和传播能力有限。此外,教职员工要想获得司法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包括判决书、起诉状、代理词、相关案件证据等,必须到法院档案室进行实地调查和资料收集。对于一般的教学人员来说,这个过程的成本很高,能够收集到的案例信息也非常有限。

(3)裁判文书的质量

在上个世纪,由于法学教育尚未广泛开展,法律职业尚未形成,司法裁判的受众更多的只是当事人,裁判文书尚未成为面向社会的司法产品。判决书只是记录了法院认定的事实,并直接对事实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即没有认真质证和采信证据的过程,没有法律适用的论证和推理过程。因此,从教学质量来看,这类裁判文书不具备作为法学教育基础的文本学习的可能性。

基于上述原因,在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法学课堂教学中,判断并没有成为教学的重要环节或构成要素。但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这些因素逐渐发生了变化。就司法制度而言,总体上仍遵循法定制度,但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从2008年开始通过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制度”,目的是“进一步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