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三个基本特征
构成商业秘密有四个要素,即:
1.不为公众所知(秘密);
二是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
第三,实用性;
第四,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限制》第二条规定:“本限制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法律限制。
扩展数据:
与其他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等)相比。),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
1,非宣传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而其他知识产权是公开的,甚至有专利权也要相当程度公开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排他的。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相同内容的商业秘密的,与第一人具有同等地位。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开发和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或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和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或转让该信息。
3.相关利益
第三,可以让运营商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者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术语保护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要看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他人对这个秘密的披露。一项技术秘密可能因为权利人有效的保密措施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持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的保护期。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