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专利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鼓励各类学校开展专利基础教育,鼓励高校开设专利课程。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从业人员的培训。第六条自治区和有条件的市县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专利预警与预测、项目展示与交流交易、专利侵权鉴定与咨询服务等专利服务。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专业专利数据库。第二章激励创造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制定专利发展战略,支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利创造和产业化项目,鼓励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专利资助和奖励、专利预警和应急救助、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促进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列入目录的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应当在政府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中优先安排;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者约定专利目标,并将专利获取纳入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内容。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专利资助和奖励制度。对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技术创新和潜在市场前景的专利给予补贴;奖励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第十一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向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支付报酬。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报酬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专利实施的税后利润、税后专利许可费、税后专利转让费按照高于国家规定的报酬比例执行。
报酬可以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支付。第十二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专利应当作为其发明人、设计人申报和评审相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可以作为该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申报和评定类似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第三章专利申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申请工作,支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拥有专利技术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政府财政资金安排的风险投资应当优先投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第十四条鼓励专利权人依法实施专利。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以专利权入股、转让、许可等方式推动专利实施。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认定登记的,双方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交易的优惠政策。第十五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成果,鼓励企业之间相互转让专利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专利技术转移机制,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专利技术的转移和许可工作。第十六条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大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资金对专利技术产业化贷款项目进行贴息。第十七条自治区支持建立专利技术交易市场,规范专利交易行为,推进专利技术交易服务,促进专利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