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立、推荐、评审和授予。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应当遵循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鼓励科技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与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三个奖项: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2)科学技术进步奖;

(3)专利奖。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科学技术行政人员组成,其中科学技术行政人员不得超过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十分之一;候选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聘请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如果没有合格的候选人,可以空缺。

市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0个,其中特等奖项目5个以上,一等奖项目不超过15个。

市专利奖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0个,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5个。第七条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直接参与的主要完成者,特等奖和一等奖个人获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

本市专利单项奖数量不超过6项。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引起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突破性发展,对推动社会发展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

(二)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和技术革新,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生物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取得重大技术创新和显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事业和软科学研究,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项目中,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五)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有明显作用。

前款第(四)项只授予组织。第十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市专利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未被前人发明或者公开的;

(三)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第三章推荐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市科技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大中型企业;

(3)进驻郑州的高校、科研院所;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

(五)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6)行业协会和学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市科技奖: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科技奖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而未经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

(五)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以及依法需要保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