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实施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体现,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3)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由民法调整时,就形成了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而这些权利和义务又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
4)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有公民、法人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实践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都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作为(不作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或者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只有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能产生民事后果的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时,当事人之间才能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改变或消灭原有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行为。
8)事件:是一种法律事实。指那些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是否出现是当事人无法预料或无法控制的。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自然灾害和事故的事实;3.时间流逝的法律事实。
9)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指那些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任何符合国家法律或被国家法律认可的行为都是法律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法律事实的组合: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当一项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将这些法律事实组合起来,才能使该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例如,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向专利局登记和公告,方具有法律效力。
11)绝对权利:民事权利根据其生效范围的不同,可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影响所有人的权利,其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都有不妨碍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因此,绝对权利也被称为对世界的权利。一般来说,绝对权利的主体无需债务人的行为就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等物权都是绝对权利。
12)相对权:根据民事权利有效范围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相对权是指效力只限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其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也称人权。相对权利主体只能通过特定义务人履行义务来实现其权利。债券是一种相对权。
13)请求权:根据民事权利功能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和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些事情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债权,比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
14)形成权:根据民事权利功能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和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某项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例如,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继承权和放弃权都属于形成权。
15)主权利:根据民事权利的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益是指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比如,抵押权的存在是基于债权的存在,所以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
16)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关系来看,可以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从属性权利是指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从属权利随着主体权利的存在或消失而存在或消失。比如,抵押权的存在是基于债权的存在,所以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
17)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能享有法律人格,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特定的民事权利或承担特定的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体现。《民法通则》规定,公民自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8)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能力,还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一个公民的行为能力基于他的权利能力。
19)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需要对其行为施加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10超过年龄限制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21)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一定的法律要求和程序,确认和宣告公民失踪事实的制度。《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22)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推定失踪公民死亡的制度。《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因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时起计算。
23)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的制度。其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4)住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自己的住所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居住地。
25)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6)农村承包经营户: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7)合伙企业:是指依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全体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 *享有收益,* * *承担风险,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主体。《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9)法人机关:具有特定含义的民法术语,即产生和执行法人意志,进行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如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等。
30)法定代表人:法人的负责人。
31)法人变更: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
32)法人终止:指法人丧失法人资格。法人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将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1,依法撤销;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33)合资企业:是企业之间、企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合法形式。分为法人合资、合伙合资和合同合资。
34)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法律上所说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支配或者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可以说,一切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事物,除了人的人身以外,凡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并可能为人所支配或控制的,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5)流通客体:又称融资客体,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客体。它和流通受限客体是根据流通过程中客体是否受限或受限程度来划分的。
36)限制流通:指法律限制转让或禁止私人转让的事物。它与流通物是以流通过程中是否受到限制或限制的程度来划分的。限制流通包括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军用武器、弹药等。
37)动产是指在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情况下可以移动的东西。而不是房地产。
38)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东西,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桥梁、树木等。而不是动产。
39)具体事物是指具有自身独特特征,其他事物无法替代的事物。例如古画或古董。
40)种:指具有相同特征的事物,由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决定,即由程度、数量、平衡决定。物种也可以在选择、购买和支付之后变得特定。
41)可分割物:指分割后不影响其经济使用或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体。如布、粮、油等。
42)不可分割的东西是指分割后会影响其经济用途或降低其经济价值的东西,如一件衣服、一只动物或一台机器。
43)主客体(从属客体):任何两个或几个可以独立存在,但需要共同使用的客体,从中可以看出主从关系,其中主客体起主要作用,从属客体起从属作用,从属客体补贴主客体的效力。比如拖拉机和犁,就是主从关系。
44)孳息:由原物产生的收入的物质形式。结出果实的叫原。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45)有价证券:是确立和证明持有人有权取得某种财产的凭证。
46)票据:代表某种货币的某种格式的证券。它可以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
47)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一种资本证券,用以证明其所进的股份和持有的股权,并定期取得股息和红利。股票是股份公司筹集资本的合法形式,任何购买股票的人都成为公司的股东。股票是股东出资的凭证,使其股份证券化,成为有价证券。
48)债券:是国家、金融机构或企业向他人借款的一种合法形式。它属于资本证券。目前我国发行的债权基本有三种形式:1,公募债券;2.金融债券;3.公司债券。
49)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50)单方法律行为:是建立在一方意志基础上的法律行为,即这种法律行为只有一方的意志才能成立,不需要另一方的同意。立遗嘱的行为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51)双方的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的约定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且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双方的法律行为都是合同行为,比如买卖合同。双方法律行为的适用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最为普遍,占有重要地位。
52)双边法律行为:指双方都有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所以双边法律行为也可以说是双方都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的行为。
53)单方法律行为:指一方有义务,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增、用贷款、消费贷款等合同行为。
54)有偿法律行为:指依据法律行为享有一定权利,必须付出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等法律行为都是有偿法律行为。
55)自由法律行为:是不付出任何代价,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添附合同、使用借款合同等法律行为的特点是无偿取得一定的权利。
56)非合意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双方同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由要约和承诺确立。买卖、租赁、承包等合同行为都是承诺的法律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一经达成即生效。
57)实际法律行为: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才成立的法律行为,也称实质法律行为或实际法律行为。比如增加、贷款等法律行为,都是实际的法律行为。
58)本质法律行为:如果法律规定某种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某种形式,这种法律行为称为本质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法律行为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民事行为无效。
59)不必要的法律行为: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的形式可以由双方自由商定。
60)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达成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换句话说,这种法律行为的有效与否,取决于未来是否会发生某种客观事实。
61)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因为这种法律行为的有效或无效取决于一定期间的到来,所以称之为有期间的法律行为。
62)无效民事行为:指缺乏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自始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63)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民事行为。如果被撤销,其行为无效。如果没有被撤销或者变更,其行为仍然有效,因此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6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其效力将由一定的事实决定。
65)代理:根据民法通则,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委托人和相对人。
66)委托代理:根据产生代理权的原因不同,代理人可分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人委托的代理关系。委托人表示将以委托的形式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因此,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或指定代理。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的意思表示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只有在一方表示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67)法定代理:根据产生代理权的依据不同,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法律代理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一种方式。《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68)指定代理:根据产生代理权的原因不同,代理人可分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法定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上述单位的指定,故称指定代理。
69)一般代理:根据代理权限范围,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一般代理是指代理的范围和所有的代理事项,所以也叫总括代理。实践中,如果不指定为特约代理人,就是总代理人。
70)特约代理人:根据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代理人可分为总代理人和特约代理人。特别代理是指其权限限于某一范围或某一事项的某一方面的代理,故又称部分代理。实践中,如果不指定为特约代理人,就是总代理人。
71)独立代理:根据代理权授予一人或数人的原则,代理分为独立代理和* * *同一代理。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的代理。也称为独立代理。
72) ***同一代理人:根据代理人授权一人或多人的标准,代理人可分为单独代理人和***同一代理人。* * *同一代理人是指授权委托书授予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代理人。在大多数代理人的情况下,授权时应明确每个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注明每个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73)本代理:根据代理人的不同,代理人可分为本代理人和再代理人。这种代理是指基于委托人选择作为代理人的代理关系。
74)再代理:根据代理人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自己选择代理人时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为了行使代理权,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选择代理人,所以也叫转代理或再代理。复合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75)代理证书:是表明代理资格的法律文件。在书面代理中,代理证书是一个人发给另一个人在第三人面前代表他的书面授权。代理证书也叫委托证书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的,指定单位向代理人出具的书面裁定书或裁定书是另一种形式的代理凭证。户口簿和户口登记机关的身份证明也可以起到法定代理凭证的作用。
76)无权代理:指无代理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包括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77)表见代理:指行为人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他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使第三人相信他有代理权,法律有权代表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78)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79)预定期间:指某项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在此期间,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当预定期间届满时,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效力。
80)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81)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82)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某些事物,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是与债权相对应的一种财产权。
83)财产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一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完整的财产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
84)原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为基础,而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从他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劳动生产、收取孳息、没收、无主财产和查封财产。
85)派生取得:也称通过传递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一方所有权的丧失,而另一方所有权的取得,如通过合同关系和继承关系取得财产所有权,则为派生取得。
86)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或者应知自己占有财物是非法的,但为了某种私利,仍然占有他人的财物。
87)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能知道占有财产是非法的。
88)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也称限制物权。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和典权。
89)典权:是传统民法中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典当人对政府价格的知晓权和占有典当人不动产以获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不动产所有权人有权利和义务将其不动产交给抵押权人使用和收益,并取得标准价款。
90)财产使用权:是我国民法中用益物权的一种。指使用者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其他财产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91)担保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中国的担保权益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权。
92)抵押: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财产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93)质押: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其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设立质押的行为称为质押或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质押的财产为质押标的,占有质押标的的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或提供财产质押的第三人为出质人,也称出质人。
94)留置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超过约定期限未按照约定支付应付款项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留置的财产以依法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折价或者优先受偿。占有人的这种权利就是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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