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概念范围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区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四大民事权利之一。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智力创造和工商标志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品所有者依法承认的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的,而是知识、信息等抽象的东西。

2.权利是地域性的。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依据一国法律认定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要获得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只需依靠版权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议;专利权和商标权必须经过他国行政机关的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3.权利是暂时的。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有效期,不可能永远有效。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受到保护。法定期限过后,相关的智力成果将不再是受保护的客体,而是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供人们自由使用。这里首先要解决的是知识产权包含哪些类型的权利,如何界定受保护的智力成果的范围;二是确定保护范围的依据。

广义的知识产权,就权利类型而言,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从保护对象上看,是作品、发明、商标等商业标志、未公开信息、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等知识产品和信息产品。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由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构成的传统知识产权,涉及的客体是作品、发明和商标。

广义知识产权的定义通常是基于国际公约,一个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另一个是WTO知识产权协议。当前要特别关注WTO的《知识产权协议》,它与该协议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是完全一致的。(1)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2.将专利合同备案和鉴定登记、专利统计等日常工作交给相关机构。

3.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培训以及专利案件相关的咨询、技术判断、专家意见等具体实施工作,将逐步交给相关机构和社会组织。

(2)分配和增加的责任。

1.将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知识产权保护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知识产权相关职责划入省知识产权局。

2.增加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推进高水平知识产权战略合作的职责。

3.加大牵头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的责任。

4.增加组织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涉外应对、维权援助机制和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统计与评估体系的职责。

(3)强化责任。

1.强化组织协调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建设的职责。

2.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