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费收费标准
公告费10元到50元。
各种公告的费用如下:
1,公告费,每次交十元至五十元,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多交百分之一;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4.财产案件应当按照有争议的价格或者金额支付。不足1000元的每项缴纳50元,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缴纳4%,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缴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缴纳2%,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缴纳1.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缴纳1%。
5、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
6、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公告费属于诉讼费。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交纳的公告费属于诉讼费,应由原告预交,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检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支出的费用,应当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当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翻译,不收取费用。
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办法
第九条查阅费、鉴定费、公告费和翻译费的数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