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4项的内容是什么?
第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有助于理解、检索和审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背景技术;有可能,引用了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献;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
(4)附图说明:如果说明书中有附图,应给出每幅附图的简要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说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如有必要,举例说明;如果有图纸,参考图纸。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将标题写在说明书各部分的前面,除非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可以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以节省说明书的篇幅,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应当使用规范的文字和清晰的语句,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等引用语或者商业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副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第4项是对专利申请说明书中附图说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