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注释和名词汇总

法律的地域效力

是指一国法律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事、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该国的领土优势。

法律的域外效力

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制定者管辖的领土之外的效力,往往体现在国家的个人优越感上。

国际私法的定义

它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等内容的独立法律部门。

关系

也称为链接基础或链接因子。它指的是一个事实因素,规定了法律应适用于冲突规范范围内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因此,连接点在准据法的表达公式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识别

它是指根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相关事实的性质进行“界定”或“归类”,并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使用哪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知过程。认同是决定援引冲突规范的前提。

初步问题

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国际私法中一些有争议问题的解决,是以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的。这种争议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称为“初步问题”。初步问题最早是由德国学者梅西奥和旺格于1932至1934年提出的。

公共秩序

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根据自身的冲突规范,在本应作为准据法适用某一外国法律时,因适用结果与法院所在国法律的重要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基本原则相冲突而拒绝或排除该外国法律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时被称为“公共秩序的保留”。

逃避法律

又称为“法律欺诈规避”或“法律选择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一个连接点,以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使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避或逃避法律的行为。

许可证协议

它是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最广泛、最常见的合同形式。所谓许可协议,是指拥有专利技术或商标的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使用专利技术或商标,被许可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有时,许可协议还包括专有技术的转让。在许可协议中,被许可方只取得协议项下专利技术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取得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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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

或称民事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为保护其民事权益而进行的程序。如果民事诉讼涉及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个国家的具体角度来看,涉及外国因素,则构成国际民事诉讼。

诉讼费用担保

通常是指外国人或者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人,为了防止其原告在败诉后滥用诉讼权利或者不交纳诉讼费用,应被告的请求或者依照国内法的规定,命令原告提供的担保。

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或法律援助,与诉讼成本的降低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司法救助的范围略大于诉讼费用减免的范围。司法救助不仅包括减免诉讼费,还包括减免执行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根据1980年在海牙签署的《国际司法协助公约》第二条,司法协助的范围还包括法律咨询。

国际私法援助

简称司法协助,一般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应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当事人的请求,履行或协助某些与诉讼有关的司法行为。

驻外事务处

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或根据对等原则,向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参与人发送司法文书和法外文书的行为。

域外调查和取证

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代表其请求外国主管机关在该国收集、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仲裁条款的意思自治理论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即使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也不无效,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以仲裁条款与合同一起无效为由提起的与合同有关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同样,仲裁机关也不得以仲裁条款与合同一起无效为由拒绝仲裁申请。

双重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指主要作者的国籍或作品的国籍(即首次出版的国家)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其他成员国应对其作品给予国民待遇,享受同等保护。

特征实现理论

在合同的债务中,一方的履行足以使该合同在性质上区别于其他种类的合同,这种履行可以称为特殊履行。根据合同的特征履行来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理论被称为特征履行理论。这种表现也常被用来确定哪里(哪里)的法律与合同关系最密切。

“动产附近的骨头”

也称“动产随人”或“动产无处”,是指动产物权不受物所在地法律控制,而应适用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住所地法律。

死者继承适用法律公约。

1988是海牙会议通过的,其主要特点是采用多重联系因素的惯常居所,实现遗产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采取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一定程度的意思自治。

司法援助

又称“穷人规则”或“诉讼救助”,是指法院根据一定条件免除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的规则。

国籍的负面冲突

指的是同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国籍的情况。

法律关系所在地理论

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从普遍主义的角度来看,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根据其本身的性质应该是其所在地的法律。

休伯

17世纪荷兰法学家,创立了“国际礼让理论”。根据这一理论,法律只在原则上具有域外效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即不损害本国主权权力和臣民利益),一国也可以根据“礼让”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海牙国际司法会议

它是最早从事冲突法和程序法统一的国际组织,成立于荷兰海牙。但是从1983的第一次会议到1951的第七次会议,只是一次临时的国际会议。直到195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宪章》通过,才成为常设国际组织。它每四年举行一次正式会议,现在已经通过了34项关于统一冲突法和程序法的公约。中国是在7月3日1987交存中标通知书后才成为大会正式成员的。

最惠国条款

它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给予第三国(最惠国)公民和法人与将给予缔约另一方公民和法人相同的优惠待遇的一种待遇制度。

单一破产制度

它是指一国申请破产后,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也归入破产财产,并统一公平分配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