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材料工业(以下简称建材工业)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根据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材行业科技成果登记是统一管理、奖励、出口统计和成果分析的基础工作,具有公证性质。第三条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工业局”)科技发展司专利成果处是建材行业科技成果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建材行业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并向国家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推荐重大科技成果。第四条凡由国家建材局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单位完成或主要完成的重大科技成果,必须在组织鉴定单位认可后三个月内,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第五条申请科技成果登记的单位必须填写科技成果报告表一式两份,并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主要技术报告一式两份;还应有国际首创、领先、先进水平的成果查新报告。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材料工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技术成果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成果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同时将科技研究成果报告表和科技成果推荐登记表抄送登记机构。第七条无建材主管部门的单位,在向主管部门登记时,应将科技研究成果报告表抄送登记机构。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 * *拥有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单位负责申请登记,其他单位申请登记的,应当有第一单位的委托证明。第九条登记机构应当对科技研究成果报告表进行审核登记,并将登记成果在《建筑材料科技成果公报》上公布。第十条科技成果应当先登记,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第十一条凡未经注册的成果,一般不得申请建材工业部级科技进步奖。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