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可以在中国买房定居吗?
1.遵守我国法律,是指申请时没有未了结的刑事案件和需要追究行政违法行为但尚未处理的案件;在中国无犯罪记录;没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
2.身体健康是指申请时无精神病和艾滋病等国家法定传染病、性传播疾病和开放性肺结核且生活能够自理;患有其他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但不会增加社会负担。
3.无犯罪记录是指申请人在主要居住地国外或国内无犯罪记录。“主要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2年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在华期间无犯罪记录的,受理、审计机关不予认可。申请人在多个地区停留(居住)超过1年的,由受理、审核机关会同相关地区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2)分类条件
1.关于投资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条)
“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投资者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等方式在中国投资。投资既包括人民币、美元等现金的投资,也包括技术、专利、设备的投资,不包括买卖房屋、股票、证券等个人投资活动。申请人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可作为“直接投资”的凭证。
“实缴注册资本”指实缴资金。
“三年内投资情况稳定”是指投资者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总额在申请时和申请日前连续三年内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实缴注册资本可参照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书、年检证书、验资报告确认,或向商务、工商等主管部门核实。
“投资总额”是指不同地区投资者的投资总额。
“西部地区”是指内蒙古、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以及经国务院批准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地区。
“中部地区”是指除西部和沿海地区以外的地区。
“沿海地区”是指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是指国务院确定的592个重点县和西藏自治区所有地区。
在国家颁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的地区和行业投资的,享受《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项目政策,申请条件和材料与投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产业的申请人相同。
“良好的纳税记录”是指已经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缴纳的所有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房产税、车船牌照税、印花税、契税等。
2.关于任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八条)
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连续四年,该类人员应具备用人单位、职务(职称)、居住期限等全部相关条件。在期限内变更工作单位或者职务、职称的,变更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机构”是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属的科研机构或者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或者职能的机构。
“重点高等学校”是指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的“211工程”学校和第一批普通高等学校。
“实施国家重点工程或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是指直接与中央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并承担主要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3.对我国有重大突出贡献和国家特殊需要的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我国作出重大、突出贡献,国家有特殊需要的人”统称为特殊人才,是指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大、突出贡献的世界顶尖人才、特殊技能人才和名人,包括世界著名科学奖获得者、世界著名学者、企业家、运动员和文学名人。
在中国境内长期工作并对当地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等事业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人员,也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推荐,由公安部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审批。本文为内控,非宣传。
4.投资、就业、特殊人员配偶及其18周岁以下未婚子女(《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此类人员可与投资者、雇员和特殊人员同时申请,或在投资者、雇员和特殊人员获准在中国永久居留后申请。同时,审批机关将特殊人员在中国投资、就业和永久居留作为其配偶和18周岁以下未婚子女审批的前置条件。不同时申请的,前提是投资、就业、特殊人员具有在华永久居留资格。本条适用于《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以投资者、从业人员和特殊人员身份获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5、关于夫妻团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夫妻团聚人员申请时应仍有婚姻关系。申请前,申请人在中国合法短期停留、留学、就业等居留时间可计入本条规定的居留期限。
6、关于亲子团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申请亲子团聚时,父母至少有一方是中国公民或在中国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在受理此类人员的申请时,首先应依据我国国籍法对申请人的国籍进行审查确认。
7、关于亲属投靠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亲属申请时应年满60周岁,申请之日前连续5年符合其他相关要求。申请前在中国合法居留或者在中国学习、工作的时间,可以计入本条规定的居留期限。
外籍华人也可以投靠他们的兄弟姐妹和他们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参照亲属执行。本文为内控,非宣传。
8.《管理办法》所称“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包括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以及其他经中国法律认定为父母并与团聚有监护关系的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的“中国公民”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年龄是指以受理机关受理申请之日的公历日期计算的实际年龄。
9.“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11工程”学校名单根据实施细则所附名单确定,相关变动以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