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消防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网络。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消防投入,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市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灾事故的义务。所有单位和成年人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协助政府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将消防安全公约的实施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第六条每年11.9是深圳消防日。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市、区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

(二)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消防意识;

(四)建立应对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统一领导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定期听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汇报;

(七)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消防规划和消防安全政策,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定期对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报告情况;

(三)督促重要部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本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重大火灾事故的善后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消防执法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六)审核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召集。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消防规划的编制;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和指导消防演练;

(四)为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执勤、训练、救援和管理提供业务指导;

(五)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六)拟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经消防安全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报同级政府备案;

(七)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八)负责或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

(九)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灭火救援和参与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

(二)定期评估本辖区消防安全状况;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管理和培训消防安全大使;

(四)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七)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报区政府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罚消防违法行为或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

(四)按照职责范围查处举报和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