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是否能具备并列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有权的必要技术特征,即本质技术特征,同一问题是否只能有一个必要技术特征?有两个?比如一个X的特征是X中有A和B,B的结构是O或p,我的问题是:

1,O,P能并列在独占权里吗?

2.如果B的结构特征不是唯一特征,是否可以说B的特征是不必要的技术特征?

3.如果要找到O和P的“上位”作为必要技术特征,那么如果这些O和P没有上位,或者O和P的上位可能含有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特征怎么办?所以不能用“上位”来概括这种情况。

4.专有权是否存在单一性。如果专有权中存在“或”等平行概括,是否可以在不考虑专有权单一性的情况下,排除上下两种,用“或”连接所有不同的等同物,从而避免专有权单一性,同时申请多项发明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