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研药仿制药[原研药与仿制药之争]
创建背景
美国的制药工业可分为两类,即品牌制药和非专利制药。前者通常规模较大,品牌深入人心,企业年销售额往往数十亿甚至数百亿美元。所谓仿制药,一般是指原研药专利到期后,疗效与原研药一致,并在原研药“化学名”或“通用名”获得批准后上市的药品。此时原研药也可称为“对照药”。
众所周知,原研药的研发具有投入大、风险高、难度大、周期长的特点。从发现可能成为药物的新先导化合物到申请专利,最终将一种新药推向市场,需要很长的研究工作。往往一种药物上市后,其复合专利很快就会到期。如果没有一定时期的独家市场权,原研药企业将无法获得足够的药物研发回报,从而导致巨额的R&D费用得不到市场的补偿,这将极大地挫伤原研药企业进行新药研究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由于原研药通过专利保护获得了市场垄断,其价格过高,导致医疗费用居高不下。推动仿制药尽快上市,对控制药价、降低医疗费用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这两方面的矛盾在1983罗氏诉博拉侵权案中得到了体现。
1983,Bolar公司在该产品专利到期前,从加拿大进口罗氏安眠药的原料化合物,并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等向美国FDA申请仿制药上市许可(Anda简称新药申请)所需的研究。1983年7月28日罗氏公司诉博拉制药公司专利侵权案。二审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对药物进行生物等效性测试具有商业目的,不属于专利法中不被视为侵权的实验研究,最终判定Bolar公司侵权。但与此同时,法院提出,在专利保护期终止前禁止仿制药的实验研究,实际上是变相延长了专利保护期,应该通过立法解决这一矛盾。
这样,Bolar公司的损失促使美国修改了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为了平衡原研药公司专利时间短与推动仿制药尽快上市之间的矛盾,美国国会在1984通过了《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限补偿法案》,又称《哈奇-韦克斯曼法案》。
主要内容
哈奇-瓦克斯曼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延长原药品生产企业的专利期,弥补新药审批带来的专利期消耗;
根据专利侵权免责规定,仿制药研发厂商可以以上市申请为目的进行仿制药研发,只要在原研药专利期限内符合FDA规定,不会被认为侵权;
3.建立挑战原研药专利合法性的机制,对挑战原研药专利合法性、可执行性或侵权的行为建立激励政策。
该法案的核心内容在法案名称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即通过加快仿制药上市来鼓励药品的价格竞争,通过延长药品专利期限来弥补因药品研发而损失的有效专利时间。
在1984的《哈奇-瓦克斯曼法案》通过之前,仿制药的审批程序与原研药无异,需要进行与原研药生产企业相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才能获得FDA的批准。此外,专利保护禁止仿制药生产商在专利到期前使用原研药的数据和启动仿制药的申请。因此,即使在原研药专利到期后,仿制药生产企业也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仿制药的审批程序。这样,仿制药上市时间的滞后实际上延长了原研药的专利期限,极大地限制了开发仿制药的商业动机。
哈奇-瓦克斯曼法大大简化了仿制药的审批程序。仿制药申请人只需向FDA提供数据证明仿制药与参考药在药学上等效,并提供数据证明仿制药与参考药的生物等效性,称为简称新药申请,通常简称ANDA。Hatch-Waxman法案认为生物等效性是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一个很好的替代指标。虽然这些假设在数百种仿制药获批并有效用于患者的今天得到了验证,但在1984,生物等效性理论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这些假设是极其巨大的进步。
《哈奇-瓦克斯曼法案》的贡献还在于规范了仿制药公司对原研药专利的挑战流程。总的来说,原研行业对自己的原研药设置了重重的专利保护。这些专利有些是长期高质量研发工作的结晶,有些则更接近于为了阻止仿制药进入市场而玩的文字游戏。《哈奇-瓦克斯曼法案》为仿制药行业提供了一个挑战后者专利的机制。其中规定,仿制药的申请必须附有以下四项关于原研药专利状况的声明之一。
声明一:这种药没有专利。
声明二:新药有专利,但专利已经过期。
声明三:在相关专利到期前,FDA无需批准仿制药。
声明四:申请仿制药相关专利无效或仿制药不侵权。
基于第一个或第二个声明的仿制药申请将在满足所有监管和科学要求后获得批准,而基于第三个声明的仿制药申请将在专利到期后获得批准,而基于第四个声明(即质疑专利声明)的仿制药申请必须首先通知专利所有人。专利权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45天内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一旦专利所有者提起诉讼,FDA在30个月内不能批准该药物,除非法院判决原药物专利无效或在此之前侵权行为不存在。
为了鼓励仿制药公司挑战原研药专利的合法性,Waxman-Hatch法案规定,第一个根据IV声明向FDA申请简化新药的企业,在获得批准后,可以获得180天的独家市场权。在市场垄断期间,该公司能够在市场被其他仿制药充斥之前收回其费用并确立其地位。这一条款对仿制药行业有很大的激励作用。由于价格竞争,是否获得180天的市场独占期,可以在收益上产生五到十倍的差价。
但是,如果仿制药公司在法律战开始前就获得了FDA的批准,那么原研药公司将没有追索权,即使法院判决专利有效,也可能无法从资金不足的仿制药公司获得赔偿。因此,《瓦克斯曼-哈奇法案》为FDA最终批准ANDA提供了上述30个月的延迟期。
Hatech-Maxman法案得到了高度评价。它平衡了公众和药品生产企业的利益,也平衡了原研药生产企业和仿制药生产企业的利益,既鼓励新药研发,也鼓励仿制药尽快上市。从10到15实施后,这个系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统计显示,仿制药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已从法案实施前的19%上升至55%,消费者平均每年至少节省80亿至100亿美元。
发展和修订
然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制药公司逐渐采取了一些聪明的方法,利用《瓦克斯曼-哈奇法案》的一些漏洞,尽力对抗仿制药的挑战。一种策略是申请一个价值不大的新专利,这将引发一系列30个月的延迟期,并使仿制药公司陷入多年的法律纠纷。另一种方法是与最早提出ANDA的仿制药公司签订协议,即由原公司向获得180天市场专有权的仿制药公司支付数百万美元,仿制药公司承诺不上市其竞争仿制药,从而阻止其他公司的仿制药进入市场。
根据这些情况,2003年颁布的《医疗保险现代化法案》对《瓦克斯曼-哈奇法案》进行了修订,以防止反竞争局面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新的立法,原药物研究公司只能为每种产品申请一次30个月的延迟期。如果法院在30个月的延迟期结束前认定原公司专利无效,将允许仿制药上市。
对于180天的专属期,也明确了允许同一天提出ANDA的多家公司享受专属期优惠。此外,如果一家公司未能在法院批准后的75天内将其仿制药上市,该公司将失去其应有的专有权。
未来与思考
尽管修订后的《瓦克斯曼-哈奇法》得到了加强,但专利公司一直在寻找新的方法来应对。仿制药公司最致命的策略是最近出现的“授权仿制”。根据这一新策略,一旦原药公司认为某仿制药公司即将推出将对其构成威胁的仿制药,他们就会授权另一家仿制药公司,有时甚至会通过自己的仿制药子公司销售授权的仿制药,从而消除第一家挑战药品专利的仿制药公司所享有的180天的市场垄断,与其争夺市场份额往往会导致价格下降。仿制药公司的市场盈利能力将会大大降低,甚至不足以弥补其早期发展的资金投入,这对那些自己研发销售过类似仿制药的仿制药公司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压力,甚至可能使其一无所获,从而影响公司的发展甚至生存。
授权仿制的存在使仿制药企业和原研药企业再次站在了不公平竞争的风口浪尖上。不难看出,美国医药行业近半个世纪以来在科研开发和市场营销方面一直保持着世界领先地位,这与美国政府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政策法规对医药市场各种利益冲突的调整和平衡是分不开的。面对日益壮大的仿制药市场,法律将如何在强大的原研药公司和崛起的仿制药公司之间做出姿态,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