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1.专利权、著作权:居民个人将自己的专利权、著作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居民取得的外汇;
2.稿费: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书籍取得的外汇稿费;
3.咨询费:居民个人在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取得的外汇;
4.保险费: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补偿性外汇;
5.利润和股息: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和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
6.利息:居民个人境外存款的利息和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7.年金、养老金: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外汇年金、养老金;
8.雇员报酬: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服务取得的外汇;
9.遗产: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遗产取得的外汇;
10.家庭供养: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外汇供养亲属;
11.捐赠:居民个人接受境外免费提供的捐赠和礼品;
12.居民个人合法取得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经境内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回的各类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本金。第八条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以外币现钞支付,也可以折合成人民币支付。经外汇局批准,居民个人资本的外汇收入可以以外币现钞支付,也可以兑换成人民币支付。第一章总则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1-11项下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带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支付外币现金或等值人民币不足654.38+0万美元的,直接向银行支付;
(二)一次性支付外币现金或等值人民币超过654.38+0万美元(含654.38+0万美元)不满5万美元的,银行审核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登记备案,并予以办理;
(三)一次性支付外币现钞或折合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不满20万美元的,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持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四)一次性支付外币现钞或折合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验真实性后,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到银行办理。第十条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需要以外币现钞支付或兑换成人民币的,须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
(1)专利、著作权所得: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专利或著作权证明、转让或使用协议、境外纳税证明;
(2)稿酬所得: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已发表作品、境外纳税证明;
(3)咨询费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咨询协议、境外纳税证明;
(4)保险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保险单、理赔及理赔凭证;
(5)利润和股息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或股权证明、利润分配决议或股息支付、境外纳税证明;
(6)利息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债券或债券登记证明或存款利息清单、境外完税证明;
(7)年金、养老金: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境外工作证明、境外纳税证明;
(8)从业人员报酬: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就业协议、境外纳税证明;
(9)外汇继承: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公证书、境外完税证明;
(10)家庭支持: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家庭关系声明;
(11)捐赠外汇: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捐赠协议;
(十二)居民个人在本办法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中发生外汇收入,且金额超过654.38+0000美元(含654.38+00000美元)的,应持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