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用基本相同的手段达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的专利等同原则?

你举的例子不太恰当。如果金属棒连接需要保护,那么用铜棒连接就是侵权。

如果在权利要求中明确说明产品之间用铁条连接,实际产品之间用铜条连接,则不侵权,这涉及到上下位置的包含。

更恰当的例子可能是,权利要求中,链条是用来连接传动的,而皮带实际上是用来连接传动的。这或许可以判断为“基本实现相同的功能,以基本相同的手段达到相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