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的专利池政策

专利池的知识产权政策一般由专利池成员协商制定,但同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除了要符合反垄断法的要求,还要受制于标准化组织的相关政策,甚至由标准化组织直接制定。专利池的知识产权政策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的基本原则、许可费用标准和许可方式等。其知识产权许可的内容主要涉及专利,有的还包括商标(如作为证明商标的标记)和版权客体(如技术手册)。1)专利许可原则。在专利池中,通常遵循平等原则。无论专利数量多少,专利池中所有成员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每一项必要的专利无论其作用如何都是平等对待的。这是因为专利池中的任何专利都是技术实现中的必要专利。成员之间一般会相互交叉许可,国外的许可收入主要是按照每个成员拥有的专利数量按比例分配。专利池的国外专利许可一般遵循“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即“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这也是许多标准化组织和反垄断机构的原则要求。公平原则要求专利池不得无故拒绝许可,限制新厂商进入;合理性原则要求许可条款,尤其是专利许可费率应当合理;非歧视原则要求专利池应平等对待任何被许可方,不应因其国家和规模而厚此薄彼或拒绝许可。例如,3GPP、ETSI和CWTS等标准化组织在其知识产权法规中规定了FRAND许可原则。2)专利许可费标准。一般对专利池的对外许可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这也是非歧视原则的体现。为了确定合理的专利费标准和专利池成员之间的分配比例,专利池需要确定一套专利许可费收取和分配的计算方法。这些方法一般包括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实践中,专利许可费率通常不超过专利产品净售价的5%。在标准化组织日益强大的今天,专利池的知识产权许可费往往被标准化组织提前限制。例如,3G标准化组织“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试图在专利权人和3G厂商之间发挥协调作用,不仅组织必要的专利评估,还制定专利费的计算方法,定义最高专利费率。3)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利池通常实行一站式打包许可,由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相关事务。管理机构不仅代表专利池统一对外许可,还处理专利纠纷谈判和诉讼事务。设立管理机构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专利池设立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独立实体,专利池成员先与独立实体签订专利授权协议,再由独立实体负责知识产权许可。比如MPEG-2专利池设立的MPEG-LA和DVD 6C专利池设立的DVD 6C-LA就是这样的独立实体,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另一种是专利池不成立独立机构,而是委托其部分成员代表专利池负责知识产权管理,DVD 3C采用,专利池委托其成员之一飞利浦负责知识产权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