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投资人的一项专利权后如何进行会计分录?
从投资者处收到专利权后,应根据专利权的评估价值入账: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贷款:实收资本
为了核算无形资产的取得、摊销和处置,企业应设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
“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借方登记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贷方登记出售转让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的无形资产成本。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设置,进行明细核算。
“累计摊销”属于“无形资产”的调整科目,核算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出借人登记的企业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借款人转出的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
扩展数据:
一般企业的实收资本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实际收到或存入企业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当按照投资者确认的价值计入实收资本。投资者首次发行股票接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该无形资产在投资者处的账面价值入账。
3.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照收到出资当日的汇率折算;合同约定汇率的,应当折算为合同约定的汇率,不同汇率造成的折算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返还投资者在合作期间的投资的,应当将返还的投资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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