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奶盒专利
如果消费者发现食品问题,可以直接向商家投诉,向职能部门举报,也可以向相关媒体爆料。如果你掌握的证据确凿,有法律依据,投诉无果也可以直接走法律途径维权。《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进行公益性宣传,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获取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目前我国有很多法律法规支持消费者依法要求赔偿。一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适用于虚假广告和欺诈性经营行为;另一个是《食品安全法》,主要针对食品、保健食品、药品不安全的说法;还有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如何确定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的过错呢?总的来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
一是销售者是否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在进货过程中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是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在销售过程中,销售者还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储存的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例如,第二起案件中超市未能向法院提供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作出的进货查验记录,也不能证明其已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1
买“最好的香米”诉超市被判3倍赔偿。
陕西Xi的一名消费者在一家超市购买外包装印有“最好吃的香米”字样的大米。消费者认为宣传语言涉嫌误导消费和欺诈,对超市进行投诉。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返还货款,并给予货款三倍的赔偿。据悉,该判决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5日实施以来,第一个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执行的司法判决。
Xi安消费者孙先生称,之前他在安某超市购买大米时,发现自己原本购买的一种“皇家香米”,在包装基本不变、价格和等级完全一致的情况下,竟然变成了“极品香米”。孙先生认为“最好”这个词误导了消费者,使他们认为这种大米质量极高。孙先生查阅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各种大米分为四个等级,并没有“最佳”的等级划分。孙先生认为,“最好的香米”是“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65438年6月19日,孙先生将超市起诉至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179.6元并三倍赔偿。
7月22日,Xi安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超市销售“极品香米”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应当直接承担返还货款及相应赔偿的责任。
超市方辩称,他们是商品零售企业,从供应商处进货后直接销售香米的品牌。商品为合法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并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审查义务。超市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不存在欺诈行为。
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超市销售的这款香米,在包装上标注了“最佳香米”字样,在收据上标注了“最佳香米”字样,“最佳香米”为绝对化用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超市对其销售的商品没有严格审查,误导了消费者,属于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超市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2065438+2004年9月1日,一审法院判决超市退还消费者孙先生大米货款179.6元,并支付孙先生货款三倍的赔偿金538.80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事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平填原则,即损害赔偿多少。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通过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恶意损害消费者权益,而填平原则对这些违法经营者很难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也不能很好地补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了惩罚性赔偿标准,为鼓励消费者与经营者欺诈行为作斗争增添了巨大动力。
手表行业旅游
逾期10天,10倍赔偿,大型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被重罚。
尹某在武汉汉阳某超市购买了一盒过期食品,将该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10倍赔偿。
2013年6月7日,尹在武汉汉阳某超市购买了一盒桃花姬阿胶糕,价格为251元。离开超市后,尹发现自己购买的桃花姬阿胶糕生产日期为2065438+2002年8月7日,保质期为10个月。该盒食品已过期10天,他要求超市退货,双方协商未果。
同日,尹某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阳分局投诉,要求退货,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10倍赔偿,但调解未果。
在此情况下,尹起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尹起诉的桃花姬阿胶糕是否为超市当时销售的商品,是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尹某提供了货物实物和购物发票,超市未提交同期购买的证据,确认其销售的阿胶糕与尹某提供的阿胶糕不是同一批次产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该超市作为大型超市,应当有完整的视频监控系统,可以帮助证明尹某食品购买行为的真实性,但该超市也未能提供。超市虽能证明该商品的登记发货单位为冠县益民,但不能证明超市未购买该商品。所以认定超市卖的是过期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判决超市退还尹某货款251元,赔偿尹某货款2510倍的10元,赔偿尹某交通费500元。
超市不服上诉,称其销售的产品只是过了保质期,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尹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销售方主观上没有故意,但存在过期商品未及时整理的情况,最多只是过错,未对尹造成实际损害。故不应依据《食品安全法》向尹支付10倍赔偿。
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明知食品过期仍出售,应处以10倍罚款。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消费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的欺诈赔偿原则相比,《食品安全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罚力度。但正是由于10倍赔偿的严厉处罚,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销售者支付10倍赔偿的一个主观要件:知道消费者只有在销售者知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才有权要求销售者支付10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