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完善科技成果鉴定制度,保证科技成果质量,促进经济建设和科学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一)阐明自然界的物质形态、结构、特征和运动规律,有新的见解和学术价值,对科学技术发展有指导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部分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二)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产品、新材料、生物和矿物新品种等。

(三)推进管理现代化和决策科学化,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通过一定形式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管理的成果和全过程进行科学审查,对其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第四条完成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申请各级各类科技奖励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鉴定确认;其他科技成果可以通过科技交流和市场机制评价鉴定得到社会认可,一般可以不进行鉴定。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和管理:

(一)省科委主管全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各地、州(市)科委和省政府部门的科技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跨地区、州(市)部门的科技成果,可以联合组织鉴定或申请省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鉴定。

(二)军工科技成果的鉴定由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组织管理。第六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根据不同类别,必须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研究成果,必须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半年以上,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或在理论和应用上有所突破,对本学科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技术研究成果的应用必须符合科技计划(或合同、协议、技术标准等)规定的要求。),及其技术经济性能(技术、方法、产品等。)先进,并已稳定持续应用三个月以上,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中,引进成果的消化吸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必须对原有技术有较大改进或创新,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高技术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必须是独立应用的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各类专业技术成果的鉴定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应部(委、局)的有关规定。

(3)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有系统完整的研究材料和数据。经过总体分析,提出具有实用价值的理论、观点、方法和意见,得到有关部门和专家的认可或被实践证明对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有明显的推动作用。第七条科技成果鉴定,必须提供完整的学术或技术资料,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的要求。

(1)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国内外学术情况对比资料、相关专利、情报部门提供的科技文献检索资料、在国内外学术期刊或会议上发表的论文、论文引用证明等。

(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的主要技术资料包括: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研究报告、技术经济指标测试报告、实际应用报告、设计图表、技术质量标准、国内外同类技术对比资料、相关专利、情报部门提供的科技文献检索资料、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等。

(3)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综合研究报告、专题研究报告、课题论证报告、研究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国内外同类研究对比材料、应用报告等。第八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由项目完成单位按第五条规定申报,并附全套技术或学术材料,符合鉴定条件后,方可组织鉴定。第九条科技成果可以下列形式进行鉴定:

(1)通讯鉴定:主要依据著作、研究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无需实地查看和实物检验,可由计划部门(或业务主管或行业归口部门)以通讯形式组织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汇总专家意见,提出书面鉴定意见。所有专家的书面意见附在鉴定证书上。

(二)检测鉴定:对通过技术经济指标测试可以确定其先进性、适用性和成熟度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相关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三)验收鉴定: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由下达(或委托)任务的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4)鉴定鉴定:对经过一年以上生产应用检验,技术(或工艺)成熟,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生产应用单位应出具证明,注明应用时间、规模、效益分析等内容。,并加盖其公章,由主要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然后经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审核,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5)会议鉴定:对有鉴定结论的科技成果,如需召开会议讨论,可采用会议鉴定。

本文中的五种评估形式具有相同的效果。科技成果一经鉴定,需填写《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鉴定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或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定,对合格的科技成果颁发鉴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