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专利法保护的物品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四)动植物品种;
(5)通过原子核变换获得的物质。
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什么?指依法应当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在特定技术领域应用和结合自然规律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所以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实用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产品应该是用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有一定空间的实体。所有相关的方法(包括产品的使用)和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物都不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3.设计
外观设计又称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它们的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组合为基础,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我国专利法保护哪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目前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三种,也确实有三种。我国专利法有明确规定,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什么?上级说是技术方案。
具体来说,对于发明来说,是保护结构、方法、工艺、部件等。对于新型,就是保护结构,电路等。对于外观,是为了保护可以量产的工业设计。
专利保护的对象有点模糊。
保护的对象是能够享有专利的专利权人。
即专利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
保护的内容取决于专利证书的内容。
根据什么保护?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三种专利是什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保护专利的细则专利法保护专利的细则如下: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即侵犯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的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就专利侵权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一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有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评估后作出的专利评估报告,作为审理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设计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查封或者扣押被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专利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十五条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种类、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支付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六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相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为了制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起诉前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六十八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被授予专利权前,专利权人未支付适当的使用费的,请求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在被授予专利权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为自身需要使用其装置和设备中的有关专利;
(四)利用相关专利专门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
(五)以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为目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条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侵权专利产品的,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侵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从事专利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专利法调整的对象是谁?第十一届NPC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2.第二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实用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在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颜色、形状、图案的组合上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第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获得或者利用的,以及依靠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4.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在先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申请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5.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6.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
7.第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八、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 * *某人可以单独实施专利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在所有者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 * *所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征得* * *所有人的同意。”
10.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合并为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
Xi。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二款修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12.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申请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报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授予专利权。”
十三。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公布专利信息,并定期发布专利公报。”
十四、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没有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
第三款修改为:“创造性,是指该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公众已知的技术。”
十五。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没有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该专利设计应当有明显的区别。
“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公众已知的设计。”
十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颜色或者两者结合的设计。”
17.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事项。”
第四款修改为:“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基础,清楚、简明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依靠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写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不能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以及其他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表明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十九、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类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0.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转让合同,不发生追溯效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款修改为:“未按照前款规定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二十一、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自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满四年,专利权人未实施或者未完全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以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22.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给予制造和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
23.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以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限。”
24.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强制许可外,实施强制许可应当以供应国内市场为主。”
25.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缴纳使用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
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可以用简要说明对图片或者照片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说明。”
二十八、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有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评估后作出的专利评估报告,作为审理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29.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设计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30.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合并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假冒专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查封或者扣押被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专利实施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种类、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侵犯专利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4.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35.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然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该产品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以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为目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专利医疗器械的。”
36.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销售的侵权专利产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