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恶意保全后如何反诉

被恶意保全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加大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

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足够的担保。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完全以诉讼标的为依据,要充分考虑合同标的、实际履行情况和直接损失,防止过度保全,损害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对于异议申请,需要加快异议审核和决定的过程。对于重复鉴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决定是否同意鉴定,同意的要对鉴定机构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商标和专利诉讼前临时措施的申请应当严格把握启动条件,必要时应当通过技术比较进行裁定。在要求提供担保时,不仅要考虑被申请人的收入和合理支出,还要考虑申请人的恶意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和支出。此外,对于滥用诉权的虚假诉讼,应当加快审理期限,允许受害人依据侵权责任主张侵权责任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在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其他证据保全程序参照本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执行困难或者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保全财产、责令实施某种行为或者禁止实施某种行为。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被责令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