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尔斯基的案子是什么?
2007年,比尔斯基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10月30日10,法院仍维持驳回。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展了美国最高法院在Diehr案和Benson案中的逻辑,认为如果对一项基本原理授予专利,该专利将在所有用途中垄断该基本原理的创新,这将不适当地阻碍而不是促进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这违反了美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促进科学和有用技术的进步。因此,只有将基本原理应用于特定目的的发明才能被授予专利权,因为这不会妨碍其他应用该原理的发明。这种情况下规避交易风险的方法,本质上是利用套期保值原理的数学算法。如果对这种方法授予专利,那么这种专利将垄断这种数学算法在风险管理领域的所有可能应用,因此这种方法不属于可专利主题。法院进一步完善了测试方法流程的专利性原则:
(1)是否与特定的机器或装置相结合,或者(2)是否将一种物质转化为另一种状态或物质,如果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则该方法属于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可授予专利的主题。也就是说,方法必须作用于特定的装置,或者作用于特定的物质并改变其形态,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对道富银行案判决的重大逆转,对专利领域和商业领域产生了极大的震动。这一判断背后有着深层次的现实原因。
2010年6月28日,本世纪最具争议的判决终于揭晓,以五票对四票的微弱优势,将商业方法保留在可专利的主题中。判决重新解释了美国专利法中方法的定义,认为专利法第273 (b)(1)条规定了针对现有技术中专利侵权的抗辩权利,其中“方法”包括“开展或从事商业的方法”,因此最高法院确认“商业方法”也是一种“专利法意义上的”方法,但是,就“机器或改造”测试而言, 在生物技术和纳米技术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这种检验并不是判断所有方法和工艺是否可专利的唯一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认为,Bilsky应用的风险避免方法是一种数学算法,这是一个不能获得专利的主题。这一判决虽然维持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但颠覆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判决书中的判决依据。最高法院的判决没有在“机器或改造”测试的基础上进一步宣布商业方法不可专利,而是后退一步,肯定了商业方法专利的法律地位,推翻了“机器或改造”测试作为判断可专利性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