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2017修订)

1.介绍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及其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包括电子文件。

电子申请是指通过互联网以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形式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关于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适用于电子申请,但以纸质形式提交的除外。

电子文件的格式要求由专利局另行规定。2.电子应用用户

电子申请人是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注册协议),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并获得用户代码和密码的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

2.1电子申请代表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提交电子申请的电子申请用户为代表人。

2.2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通过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或发送的电子文档所附的数据,用于识别签名人的身份,表明签名人对内容的认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签名或者盖章,是指电子申请文件中的电子签名,电子申请文件中采用的电子签名与纸质文件的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用户注册的电子申请

电子申请用户的注册方式包括:面对面注册、邮件注册和网上注册。

办理电子应用用户注册手续,应当提交电子应用用户注册申请书、经签名或者盖章的用户注册协议一式两份和用户注册证书。

3.1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

电子申请人的注册请求应当采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格式,请求书应当写明注册请求人的名称、类型、证书号、国籍或者注册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地、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

注册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在请求书中载明代理人的信息。

3.2用户注册文件

登记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登记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证明复印件,以及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登记申请人是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专利代理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3注册请求的审查

登记材料审查通过的,向登记请求人出具电子申请登记审批通知书和专利局盖章的用户登记协议,并给予用户代码。对于面对面注册,注册请求者会面对面设置密码;邮寄登记的,应当在电子申请登记审批通知书中告知登记请求人密码;对于在线注册,密码由申请人在提出注册请求时预设。

登记材料审查不合格,当面登记的,直接向登记请求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不予受理登记材料;邮件注册和网上注册的,应当向注册请求人发送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记载不予注册的理由,注册材料不予退回。

3.4电子申请用户信息的变更

注册用户的密码、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和信息提示方式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登录电子申请网站进行网上变更。

注册用户的名称、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或者注册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信息变更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注册的用户代码不会改变。4.接收和接受电子申请

电子申请的受理范围包括:

(1)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

(三)复审请求和无效宣告请求。

4.1电子申请的接收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电子申请文件。按照规定,为收件人出具电子申请回执;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其专利申请需要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办理的,不得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

4.2接受电子申请

电子申请的内容明显不属于专利申请的,不予受理。

电子申请的受理条件应符合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受理程序如下:

(1)确定申请日和申请日。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的日期为提交日期。

申请日为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2)给出申请号

专利局的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根据专利申请的类型和申请日期自动分配申请号,并将申请号记录在请求书和数据库中。

(3)发布通知

电子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费缴纳通知书;提出减费请求的,应当出具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减费批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