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一、本单位当年的技术性净收入,按年末在编人员人均2000元以上计算;获奖单位第二年度报告已获同等级奖励,其人均技术净收入比上年增长15%,否则降低一个奖励等级;
二、事业单位净收入占当年业务支出的50%以上;
三、三年内,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的应用率在60%以上;
四、单位有比较完善的开发和推广管理制度,研发得到协调发展。第四条申报和审查程序:
一、凡符合第三项指标要求的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均可申报。申报单位应填写《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格式附后)一式十份,并附申报单位年度决算报告,按隶属关系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其中,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华南热带作物研究所下属的研究所向院申报,院财务部门会同发展部门进行初审,对合格者签署意见,以院名义上报农业部科技司;农业部科技与专利开发服务中心、环境保护所、成都生物研究所、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直接向农业部科技司申报。每年3月底为上一年度(即申报年度)的获奖申请截止日期。
二是农业部科技司会同财政部文教司、国家科委条财司,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科委审批,三部委宣布授奖。
三、不接受几个单位的联合申请,凡联合的项目,其效益应分别计算。第五条农业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为三个等级,获奖单位总数每年不超过十个。奖励资金数额为一等奖60万元,二等奖40万元,三等奖20万元。在对获奖单位给予经济奖励的同时,还将颁发荣誉证书,作为单位今后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第六条奖励资金从国家预算中拨付,按预算管理渠道分配给获奖单位,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用于科技成果的继续转化,不得用于提取管理费或用于个人奖金、集体福利等支出。第七条经批准公布奖励的单位,发现弄虚作假或挪用奖励资金的,经调查后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资金和证书,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实施。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九条附则:
一、事业单位净收入和技术性净收入的计算方法。
1.机构净收入=技术性收入+试点产品、新产品收入+生产性收入+其他收入-成本-税收(流转税)
2.技术性净收入=技术性收入+试点产品-新产品收入-成本-税金(流转税)
上述两项收入不包括通过项目费用结算转拨业务费和垂直合同的科技三项费用,以及单位内部转拨收入。收入和成本应在科研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核算。
二、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率的计算方法:
1.一项科技成果,经本单位努力应用于生产或者通过本单位的实体转化取得经济效益的,视为已经转化应用。
2.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率(%) =三年内转化应用成果数÷三年内单位应用成果数× 100%。
3.科技成果的界定按国家科委的规定执行,并须经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