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生产另一种产品是否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使用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种产品,属于侵权行为。
可参考相关法律:
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他人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仅在另一产品中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控侵权人之间有分工协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 * *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