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通知
它不具备专利权的新颖性。点评首先,根据专利法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专利的三大特征。其中,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在中国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记载于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上述“三个特征”必须同时满足,申请人才能获得专利权。其次,本案的关键在于节能电磁铁技术的新颖性是否具备。判断一项发明是否新颖的标准是公开与否。中国采取世界新颖性和国内新颖性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书面公布,中国采用世界新颖性,即申请日之前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对于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如口头)公开的,采用国内新颖性标准。采用不同的标准,很难查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是否在国外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使用过。从公布之日起,我国以申请日为分界线。一项发明创造只要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公开过,就具有新颖性。本案中,一项研究的全部充分证据证明,该厂的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发表,在中国均已发表和使用,不属于专利法允许不认为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因此该厂的技术不具备新颖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第三,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不是不可变更的。专利局人员有限,不可能熟悉所有的技术领域,阅读所有的公开杂志。正因为如此,专利法专门设置了两个系统来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一是专利权的撤销制度。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授予专利权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专利局对撤销专利权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二是专利权无效制度。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授予专利权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本案中,某研究所在某厂专利权被授予6个月后提出请求,要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证据确凿,符合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形。最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向专利权人发送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逾期未答辩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七。反不正当竞争法1。案例介绍某食品厂生产的“幸福”牌营养液深受消费者欢迎。1999,某食品厂注册了“幸福”商标。2000年,甲食品厂与乙食品厂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乙食品厂使用“幸福”注册商标。“幸福”商标使用许可到期后,B厂对其营养液配方稍加修改,注册了“福康”商标。为了使其产品快速进入市场,二厂用广告说“福康”营养液是“幸福”营养液的换代产品,是“幸福”营养液的改进。广告后,消费者认为“福康”营养液是新一代产品,肯定比“幸福”营养液先进,于是转而购买“福康”营养液,使某厂产品滞销,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甲厂得知这一情况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要求制止乙厂的行为,并要求乙厂赔偿..问题: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2.食品厂A的要求正确吗?案例分析1。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B厂停止播放或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视情节处以罚款。B厂为了打开市场,利用广告让消费者误以为B厂的产品是新一代产品,使得A厂的产品滞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B厂停止播放或者发布广告,通过各种渠道说明真相,消除虚假广告的影响,并根据其情节处以654.38+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甲厂的请求是正确的,可以要求乙厂赔偿损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还应当承担被侵权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厂有权要求乙厂赔偿。如果甲厂的损失难以计算,乙厂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可以作为赔偿。如果甲厂支付了调查乙厂侵权的合理费用,该费用由乙厂承担..2.广告侵权案例介绍:1994 65438+10月22日,Xi安韩森寨供应站委托某广告公司策划了一则宣传自己经销洗衣粉的广告,后联系某报社进行了刊登。广告上写着:“韩森斋供应站向省内用户推荐使用活力28洗衣粉、衣之花洗衣粉、威客88洗衣粉等家用洗涤产品,用后为您省钱、省水、省电。韩森斋供应站提醒,不要再用有色洗衣粉了。我们国内的产品在世界上一直名列前茅。”Xi安日化公司生产的山丹丹牌洗衣粉为粉红色,连续多年被评为国家优秀产品和部级优秀产品。从1991到1993,山丹丹牌洗衣粉的销量一直保持在2万吨以上。1994减少到1.5万吨。问题:韩森寨补给站的广告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没有,为什么?如果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案例分析1。韩森寨补给站的广告已构成侵权。由于韩森斋供应站的广告贬低了Xi安日化公司生产的山丹丹牌洗衣粉的质量,使人们误解为有色洗衣粉质量不好。韩森寨供应站违反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了Xi安日化公司的经济利益。应责令韩森斋供应站及广告公司停止发布并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并处广告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赔偿韩森公司的经济损失。八。产品质量法1。未投入流通的产品责任案例介绍:某企业为表示慰问,在新年前将一批检验合格但未投入流通的自产洗衣机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员工A拿到厂里发的洗衣机后很开心,把洗衣机拿回家了。正好他老婆B在,他就让她帮他用洗衣机洗家里的沙发套。结果因为洗衣机漏电,B当场触电身亡,于是A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如果甲方起诉企业,能胜诉吗?为什么?案例分析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产品未投入流通;(2)造成损害的缺陷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并不存在;(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产品没有投入流通,所以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乙双方均无过错,人民法院可依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判决企业对甲、乙双方进行适当赔偿,案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以及经营者免责声明的效力。案例介绍:1994 11张参加纺织有限公司主办的服装展销会,并在展销会的10号。张在挑选衣服时,看到柜台显眼处写着“当面验货不予退货”的告示。张某买了衣服就穿上了,可没想到10天后,张某给皮衣上油时,发现皮衣的皮已经脱落,皮衣上的斑点非常难看。张把衣服拿到展会上要求退货,但展会已经结束,博佳皮具厂的工作人员已经撤离。张很生气,就给电视台打电话举报博佳皮具厂的产品质量有问题。新闻媒体曝光此事,博佳皮具厂销量大减。博佳皮具厂诉至法院,称该厂在销售皮衣时,已声明“当面验货不予退换”,张明知仍购买,表示同意对皮衣质量风险负责。现张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厂的名誉权,要求张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张某在答辩中向法院提交了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某购买的皮衣不合格。问题:1。博佳皮具厂发出的“面检不退货”的通知是否有效?为什么?2.博佳皮具厂是否认为张侵犯了该厂的名誉权?为什么?3.张有权就皮衣质量问题向纺织有限公司索赔吗?案例分析(1)博佳皮具厂“当面验货,不退货”的通知无效。”当面验货,不退货”既是霸王条款,也是免责条款。皮革服装厂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这样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2)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张某购买的皮衣质量不合格是事实,不是虚假。皮衣厂将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媒体对此事的曝光不属于侵权。(3)张有权向纺织公司索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展销会结束的,消费者有权向柜台出租人或者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2.案例介绍:在超市购物时,张看了几瓶化妆品,觉得不满意,就把它们放在了货架上。离开超市时,超市保安怀疑张某拿了化妆品没有结账,拦住张某强行对张某进行搜身,并打开张某的包进行检查。因为没有发现化妆品,保安立即向张道歉,并解释说:“我们店有规定。因为超市采用开架销售方式,东西难免会丢失,所以要求保安加强管理,有权对有盗窃嫌疑的人进行搜查。这个规定已经在商场门口贴了告示。张认为商场侵犯了她的人身权和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问题:1。超市是否侵犯了张的权益?2.超市的保安人员立即向张道歉。超市是否对张负有赔偿责任?案例分析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对于经营者,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商场无权搜查张某的物品,虽然超市先有通知,但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超市侵犯了张的人身权、名誉权、维护安全权和保障安全权。2.尽管超市的保安人员立即向张某道歉,但这并不能改变超市侵犯张某权利的事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超市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根据消费者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