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中习惯手段的直接替代是什么?
解决不能用冲突的申请评价创造性的限制,实际上,如果冲突的申请和发明需要使用“惯用手段的替换”,间接说明了它们是不同的,但不同之处只是很简单的“惯用手段的替换”。如果以这种方式授权发明,是不合适的,另外,不在现有技术中的冲突申请也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所以设置了这种“惯用手段的替换”,在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之间,给冲突申请一个位置。
冲突的申请不是现有技术,所以我们只能评价新颖性。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冲突的应用与本发明并不完全相同,区别仅在于常规手段的明显替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常规手段的替代”,显然是不合理的。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在《指南》的新颖性一章中增加了“常规手段的直接替代”。其实这和创意的区别就在于“常识”。“常规手段”都是一样的,但是你不能在申请冲突的时候说“常识”和“常规手段”。这是一个创意术语,但在创意中说“常规手段”大家都能理解,其实相当于“常识”和“常规手段”;